教财厅函[2003]3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 严格控制并规范管理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批复的《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和建议的函〉,我部对各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复原则 1.一个高校(单位)一般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规模较大、有地处不同城市校区的学校,因所在地的不同,可在一个城市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 高校同一城市不同地点的校区(不包含已开设基本账户的校区)原则上可各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资金。 目前已有“校内结算中心”或相同性质机构的高校,应撤销“校内结算中心”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高校自有资金及其他往来资金。 2.一个高校(单位)一般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 但有地处不同城市校区的学校,可在一个城市分别开设上述有关账户。 3.各高校和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户,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党费、工会专用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和保证金存款账户等账户的开设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对部分高校和单位因地方改革试点而出现的“医保费户”、“养老金户”等,原则上不予开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由高校(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充分依据,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严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批复范围 此次批复的是各单位本级开立的银行账户(见附件)。各单位本级以下除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以外(不含出版社)所属单位(包括“校内结算中心”)开立银行账户,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审批。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收到本文后,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到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在填报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时,各单位要将“账户用途”填写清楚,避免产生“银行账户使用违规”的问题。各单位准备的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向我部财务司和各单位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报一份。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同意开立的账户,应形成书面材料抄报教育部备案; 对于未批复的有关账户,要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2.各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我部将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教育部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印发)。 附件:教育部直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批复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