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注重效果;

(三)积极稳妥;

(四)有利于规范管理;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社会关注的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

(七)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教育系统信息网公布;

(二)通过电台、报纸等媒体公布;

(三)通过会议、专栏等形式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负责协调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

第八条  除审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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