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经济效益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的行为。主要包括对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审计。 第三条 经济效益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相结合; (二)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结合; (三)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五)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相结合。 第四条 经济效益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基础。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资金效益审计。对各种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论证、决策、安排、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财产物资效益审计。对各类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资金效益审计。对学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学校财产物资效益审计。对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办公用品、医药用品及其他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决策、计划审计。审查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法、结果以及经营目标和方案,评价经营决策是否适应市场经营变化的要求;审查人、财、物的利用是否达到最优组合;审查经营计划、利税计划目标、产量指标等是否可行;审查、分析和评价经营计划的合理性、先进性; (二)销售、利润审计。审查销售收入与往年相比是否上升,与投资规模相比是否适应;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库存积压现象;销售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否合理;销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当年实现的利润是否完成主管单位核定的指标,应上缴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分配是否合理; (三)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审计。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是否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审查投资效益情况并分析其效益优劣的原因; (四)资金利用效果审计。审查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分析评价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成本费用管理效益审计。审查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分析评价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审查成本中各要素所占的比重及变动情况;评价成本、费用控制方法是否有效; (六)物资管理效益审计。审查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及批量进货的经济性;审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以及进货渠道,评价物资采购成本;审查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发放、使用手续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物尽其用;审查物资储备是否实行了定额管理,制定的定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情况;物资报废及损失是否按规定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构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可参考财政部和广东省有关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的审计事项,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 第九条 在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前,审计机构可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自我评价工作。 第十条 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