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教育审计工作在治理整顿教育内部经济秩序、深化改革、振兴我国教育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1989年教育审计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教育方面的实际,在加强直接审计、查处违纪行为、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加强行业审计业务指导以及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年度教育审计的指导工作 (一)召开全国教育系统审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年度工作要点 1989年3月8日至11日,国家教委在武汉召开全国教育审计工作座谈会。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代表86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传达了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李鹏总理、姚依林副总理关于“审计工作在当前治理整顿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要依法进行审计,这要形成制度”的指示;并传达了国家教委1989年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讨论了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的书面讲话。会上有8个省、市及高校的同志从不同角度总结交流了1988年审计工作的经验;讨论、修改了《1989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要点》提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执行“抓重点、打基础”的方针,要切实着重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推行定期审计,使委属单位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审计制度。 2.积极开展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跟踪审计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工作。 3.认真开展对委属单位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的检查工作。 4.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5.搞好经济效益审计。 6.积极开展专题审计调查,主动了解和及时反映教育经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 《要点》最后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条例》,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与会同志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在治理整顿中加强审计工作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为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和振兴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次会议的召开,为在1989年内开拓教育审计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有利的思想基础。 (二)制定教育战线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及审计署有关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精神,由驻国家教委审计局起草,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讨修改,于1989年7月18日以国家教委名义发布了《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国家教委及委属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投资,在各单位向国家教委申报年度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前,对自筹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各单位审计部门和委审计局都必须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是: (1)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包括年度投资的落实和跨年度建设项目后期投资来源的保证。 (2)是否遵守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方可使用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规定。 (3)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挪用教育事业费和各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违反规定挤占成本费用、截留国家税利,使用银行贷款或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作为自筹资金的来源。 (4)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问题。 (5)自筹投资建设楼堂馆所是否遵照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6)上年未完工程投资是否按规定纳入本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缴纳建筑税等。 (三)加强信息交流,表彰先进,推动、指导工作 1989年,驻国家教委审计局编发了《湖北省浠水县教委认真做好审计监督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普教系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投资效益审计调查的报告》等9期《教育审计简报》;组织编撰了《教育审计的实践与探讨》一书。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审计业务的指导,鼓励先进、推动工作,又于1989年10月28日发出了《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决定于1990年第一季度内适当时间,表彰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知》就有关评选条件和办法做了规定。 二、发挥驻部门审计机构双重领导的优势,加强直接审计工作 (一)完成审计署1989年下达的审计任务 1989年,审计署下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直接审计项目5个,截止1989年底,已经完成直接审计项目7个,共查出违规违纪金额3489万元,其中应收缴罚没款374.65万元,已上交或抵交365.05万元,应交未交款9.6万元。此外还协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回所属单位隐报应上交学校利润400多万元,并就上述被审计单位财、物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对所审计单位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已分别报送审计署。 (二)积极开展审计调查 1989年,审计署下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专题审计调查项目2个,实际完成了3项。其中对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校办公司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和对山西省部分地(市)县1988年中央专项补助款安排使用情况的调查,均于1989年5月前完成,并分别写出题为《亟待清理、整顿、加强管理的校办公司》和《关于山西省1988年中央专项补助款安排使用情况》的专题调查报告。报告分送国家教委领导及有关司、局后,引起委领导及有关司局的重视。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对两个报告分别作了批示,提请有关司局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其中前一报告为有关司局研究治理、整顿公司和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后一报告作为经验材料载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简报》第49期,向全国介绍、推广,并抄报党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 (三)认真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1989年,国家教委向驻委审计局交办了7项任务,其中有参加财税大检查工作、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等。驻委审计局还受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的委托,首次对中国教学仪器设备公司经理进行了离任审计,历时两个月,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并锻炼了干部。 三、在各级党政部门直接领导重视下,推动了全国教育审计工作的进展 (一)机构组建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截止1989年底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5个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中,已有21个省、区、市的23个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建立了审计机构(含审计局派驻机构),占应建机构数的65.7%;尚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河北、福建、广西、河南、海南、甘肃、宁夏、青海、西藏等省区教委(教育厅)及上海市、广东省教育厅局。1989年内,又有一批地、县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克服了各种困难,建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 (二)审计监督活动开始向纵深发展 各地报来的资料表明,1989年在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审计的同时,在审计监督内容方面拓宽了领域,使工作开始向纵深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黑龙江省桦南县教育审计科和西北大学监察审计处狠抓了基建审计这个重点,几年来分别为县、校节省了十几万、几十万资金;辽宁大学审计处一直注意狠抓经济承包合同审计,不仅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了学校的经济管理,保证了改革的健康进行,而且为学校增收节支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援了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湖北省浠水县教委审计科,在过去几年中根据群众反映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教龄津贴、遗属补助和教职工个人借款等开展了审计,不仅节省一大笔开支,收回了17万多元的借款,而且纠正了在发放教龄津贴和遗属补助中的不合理现象及违背国家现行规定的问题;黑龙江省萝北县教育局审计股在清理全县教职工借款审计中,协助财会部门收回欠款8.5万元,到1989年11月底,又审计了调离人员71人次,收回各种借款1.7万元。 (三)审计调查工作效果显著 1989年,各地教育部门的审计机构,针对教育行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查,为部门领导了解情况和决策提供了大量重要资料和依据。如山东省教委审计处一直把教育费附加征管用问题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几年来,他们直接抽查审计了8个地(市)、14个县(市)、47个乡镇,审计总金额1177万元,查出有问题金额257万元,并写出调查报告,对征管用方面的好经验、好作法,予以肯定推广,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使许多问题得到了及时纠正。上海市高教局审计室、吉林大学监察审计处分别对21个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和学校大型精密进口仪器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也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四)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违规违纪金额不断减少 由于不少单位在工作中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和在监督中体现服务的正确思想,因此,通过定期连续审计和专项审计,使本地区、本单位的违规违纪现象大幅度减少。如湖北省荆门市教委审计科几年来先后对所属二、三级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教育费附加的联合定期审计。共审计142个单位,查出各种有问题的金额771.48万元,其中压缩基建投资453.7万元,处理、纠正违纪金额60.78万元及违规金额257万元,效果很好。至1989年,违规违纪金额已经下降到0.95%,比1984年的7.7%下降了6.75个百分点。 北京市朝阳区、大兴县,天津市河北区、和平区、河西区等教育审计部门,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新等困难,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使定期审计覆盖面达到100%。 (五)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加强审计理论研讨工作 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审计理论研讨工作也有新的进展。如对部门、单位审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内审工作的优势,对教育投资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对承包经济合同审计和对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基建审计、内控制度审计等问题的探讨,以及如何开展大型精密仪器管理使用和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开展专题调查等等,并撰写论文,在有关报刊上发表,有些还被评为优秀论文而获得奖励。南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对电子计算机在学校审计工作的应用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