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路径选择(王良驹)
 

深化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路径选择

○王良驹

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独具中国特色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为数众多的单位内管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时代赋予内审机构的重要使命。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先离后审”成为常态、评价标准长期缺失、审计结果有限公开、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利用外部审计资源进展缓慢等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不仅如此,环境需求指向呈现的新变化,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而且使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深化面临诸多全新的课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新规驱动下,单位内审机构只有审时度势,积极应对,创新审计理念,优化实践路径,才能更加主动地顺应形势的新要求和公众的新期待,更好地把握现代审计的未来走向。

一、全面推行分类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目标与单位发展核心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对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安排,被视为是对管理舞弊行为发生的潜在可能性的一种无形震慑。但内审机构对单位内管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显然不同于国家审计机关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单位各级各类内设机构的资源秉赋不同,职责差异明显,甚至职能相左,内部控制效果不一,所赋予的经济决策权、管理权、政策法规执行权可能相差悬殊。另一方面,虽然履行经济责任的单位内管干部通常为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经济活动拥有一定的决策权、管理权、财经政策法规执行权,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内设机构基本上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其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均须无一例外地统一纳入单位一级财会管理核算系统履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等程序。因此,单位财务实质上已依法依规对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承担了专业审核监督职责。有鉴于此,对单位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适当减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完整性的查证和揭示,而倍加关注其所在单位核心目标完成情况,经济决策权、管理权、政策法规执行权履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效益情况以及廉洁从政(从业)情况等。

如此说来,内审机构在实现对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应审尽审”的基础上,尝试分类审计制度不仅是适当的,也是可行的,而把工作重心转移到重点单位、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对重大事项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上,着力扩大任中审计,使任中审计逐步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常态和主流。同时,要加快缩减离任审计,积极尝试任前审计。体现在内部审计实践中,则可以针对内设单位规模大小、可支配资金总量多少、经济活动繁简、管理舞弊风险高低、内部控制强弱等因素,试行不同审计方式,比如对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试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人财物等重要管理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任中审计,对一般管理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为主,而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则可与其他审计项目(如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融合进行。

二、探索建构经济责任量化评价体系

一般认为,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之一,不仅被审计对象格外关切,单位决策层、委托单位也十分关注。公允恰当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于提升审计报告的相关性和公信力、降低审计风险至关重要,而现存的业内通用的一般财务评价指标(如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支出结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并不完全适合对单位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专业评价。因而,紧紧抓住《规定》颁布施行这一重要契机,依照《浙江省高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等量化评价制度的设计理念和总体思路,抓紧探索研制契合单位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实际的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已然成为新形势下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所在。

一要凸显重点,不应也不必“包打天下”。按照《规定》,经济责任评价重点要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涵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关的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内部控制)权、经济政策法规执行权等运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还要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方面,与经济责任审计关联度不高的事项,一般不纳入评价体系。

二要“因岗制宜”,避免审计与评价“两张皮”现象。既要坚持分类多维评价,更要体现领导岗位特性和职责差异。比如列入同步审计的党政主要领导岗位职责各有侧重,业务机构与管理部门的单位类型、职能赋予存在显著差异,即便在管理部门中,重要管理部门和一般管理单位领导岗位职责也并非等量齐观,而经营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岗位职责则更具特性等等。

三要循序渐进,指标的设计和参数的获取应当相对便捷。建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量化评价体系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经济责任审计难点中的难点,既要有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又要有实务层面的审慎操作,分步到位,还要协同业务、管理服务、经营等各大板块有序推进。比如对科学发展情况的评价指标设计,可参照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设定的核心指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则可引入民主测评等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手段获取评价所需的第一手资料;显示度区分度不太明显的经济决策管理情况、内控情况、经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似应多视角多参数设计评价指标等。

当然,突出强调量化评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不意味着定性评价已经不可持续,恰恰相反,而是为了加快推进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与定性分析的有机结合,逐步减少乃至避免单一评价的固有缺陷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总之,探索建构科学、合理、专业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量化评价体系,必将有助于缓解以至消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模糊、审计建议建设性缺乏、审计报告相关性弱化和经济责任审计公信力下降等现实问题。

三、加快推进审计结果广泛公开

公开透明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随着单位组织体系开放、民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包括审计信息公开的需求会更趋强烈。蕴含、贯通于审前、审中、审后全过程全方位的“阳光审计”趋势,不可逆转,其中尤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广泛公告为要。《规定》提出,“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显然有利于淡化、消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固有的神秘色彩,有利于提振单位职工乃至社会公众全面参与民主监督的意愿和信心,有利于促进审计机构持续改进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因此,单位内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起以审计信息的广泛公开为原则、以审计信息的有限公开为例外的观念,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创造更多的条件,加快完善以审前公示、审中公开、审后结果公告为主要载体的完整的经济责任审计公开链,除不宜完全公开的审计信息外,都可以而且应当实行分层面、多形式、全过程、按程序公开。

四、着力加大审计整改力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审计的价值在于整改,经济责任审计也不例外。为使审计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当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出后,单位内审部门就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关注被审计对象有效履行整改职责的进展情况。一是建立健全推动审计整改的联动机制,合力消除“选择性整改”、整改不到位等现象。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反馈整改报告。必要时,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可进行专题审议或联合回访。有条件的单位,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商得一致后,也可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等考核的内容之一。二是更多组织后续审计。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后续审计,既是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一次必要延伸,也是对审计建议本身是否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一种动态考量。《规定》虽未对此作出相应规范,但审计长期实践表明,后续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将会有效强化审计整改的刚性约束,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综合运用效应,优化“审计一点,规范一片”的内部审计工作格局。

五、适当借助外部审计资源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单位内审资源紧缺、结构失衡、审计风险集聚等问题由来已久。因而不少单位内审机构在开展常规审计工作时,往往将基建、修缮工程、企业财务报表等审计项目委托、借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近些年来,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隶属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领域也呈现出扩展的态势,如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小金库”重点检查、财务报表(决算)审计等。因此,单位内审机构基于其内外部环境因素,适时适度借助外部审计资源“为我所用”、参与完成审计任务可能是一个“双赢”的路径选择,过度担心因引入外部审计资源可能招致不利信息的广泛外泄是没有必要的。况且,单位还可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为客户保守秘密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规范施加多重约束。由此看来,在审计质量可保、审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借助外部审计资源有序参与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某些技术项目、某些查证环节是可以预期的,其中对经营实体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深度融合,部分或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此外,单位内审机构应当更加主动地加强与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咨询和信息交流密度,各级审计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大对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指导和质量监督力度。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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