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开发项目合同审查要点的探析
 

关于软件开发项目合同审查要点的探析

郭明朗 江晨龙 翟金峰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合同审查的内容就是在合同三要素范围内,对主客体间通过合同内容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条款审查中关注的主要内容之一,它通常具有多样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工作成果等内容。

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涉及的主要标的物一般都归属于有形资产,但是这个有形的资产却是由软件工程师脑力劳动编写的源代码,再由软件编译器转换为计算机设备可以运行的程序指令。由于软件开发的项目特性,在软件开发项目的合同阶段,清晰明确约定合同标的比较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在软件开发项目合同中增加对软件开发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的条款,通过对开发过程的控制来协助明确合同标的,并通过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和合同管理来保障软件开发项目的成功实施,最终保证合同主体、客体到达交易的目的。

软件开发项目合同一般是按照软件开发阶段或软件开发范围进行划分。软件开发项目中涉及的合同基本包括:技术咨询合同、软件开发合同、硬件采购合同、系统集成合同、测试服务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运维服务合同。这些合同通常是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要求进行,对软件开发合同的审查要需要按整个软件开发项目为基础,对每个合同的关系、范围、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点进行审查。防止出现遗漏和顺序错误。由于每个合同都有独自的范围,他们的标的也有不同特点,技术咨询合同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合同的代码、硬件采购合同的电子设备、系统集成合同的集成服务、测试服务合同的软件安全测试服务和软件测试服务、监理合同的项目的监理服务、运维合同的系统的运维服务。

按照以上对软件开发项目中常见的合同的分类,我们从实战角度出发,探析每类合同的特点和审查的重点:

(一)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客体当事人为主体当事人提供特定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服务。

1.合同特点

技术咨询合同是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色的当事人进行的项目提供建议、意见和方案,为主体当事人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最终的决策和选择是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之上。技术咨询合同因主体当事人实施最终成果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客体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因其成果属于软科学范畴,具有无形、难以操作的特点,验收时难度大。

2.审查重点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适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技术咨询合同的技术特征,项目名称需和内容相符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写明合同标的内容和特征,即写明该合同是对什么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报告。同时需要明确咨询活动的必要性,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并包括咨询形式的表述,完成合同所应达到的指标要求和最终成果的形式。技术咨询合同成果往往是无形、难以操作,的智慧化产品。成果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合同中都应明确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二)软件开发合同

1.合同特点

软件开发合同是合同主客体当事人对软件开发活动这一过程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由于软件开发是一项包括需求捕捉、需求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的系统工程。最终的成果包括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还包括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文件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因此,软件开发合同应包括对整个系统工程的阶段阐述,及对各阶段的应提交的成果进行明确的约定。软件开发合同是软件开发项目的核心模块。软件开发项目其他范围的合同都是围绕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开展的。软件开发合同的变更会影响到其他合同。

2.审查重点

软件开发合同是软件开发项目的核心,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开发阶段和各阶段的时间约定,为其开发工作范围内的实施单位提供时间基础和工作阶段的进出节点。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由于软件的开发过程可控性差。需要在各阶段提交软件开发的过程文档或阶段性成果文件进行阶段性的审核,增强合同的可控性,提高软件开发项目在时间进度、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上的可控性,降低项目总体风险。所以,在软件开发合同中需要着重审核约定各阶段的成果性文件清单及验收方式和验收标准,是否存在遗漏或表述不清。涉及验收的标准是否明确、可行,符合项目特点。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在通过阶段性验收后,进行阶段性付款的节点划分是否正确,阶段成果支付金额分配是否合理。通过这些控制措施,可以将软件开发项目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范围内。提高项目的过程的可控性,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

(三)硬件采购合同

1.合同特点

软件开发项目中的硬件采购合同基本与普通的采购合同一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供需关系文件,标的明确权责清晰,较为简单。一般软件开发项目的硬件采购合同是在软件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方设计阶段明确后进行的。所有硬件采购的设备清单需要由软件开发实施单位进行确认,保证系统硬件环境满足软件运行的条件,达到软件开发项目的目标。

2.审查重点

需要审查的重点包括:约定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和交货期,交付地点和交付方式,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及保修条款。最后还需要审查标的满足软件开发项目的需求。硬件采购合同中也需要有配合如系统集成服务实施工作的条款。

(四)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1.合同特点

系统集成服务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或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独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服务是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这需要解决各类设备、子系统间的接口、协议、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等与子系统、建筑环境、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相关的一切面向集成的问题。

系统集成服务需要配合软件开发团队进行软件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也需要配合软件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解决的问题,同时,还需要分辨发生的问题是软件问题、硬件问题或是集成问题。在软件开发项目集成服务实施阶段,是整个项目中团队最多、问题最多、需协调的事项最多的阶段。需要软件开发项目各实施团队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共同解决出现的问题。

2.审查重点

审查系统集成服务的验收标准和组织是否满足项目要求。由于系统集成服务主要的工作是将各独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最终的工作成果也属无形,一般都是通过测试进行验收。并且,系统集成服务的作用就是为软件开发项目提供具体的环境。所以,软件开发实施单位也应作验收单位之一参加系统集成服务的测试验收工作。

审查合同是否包含成果技术文档移交条款。系统集成工作中需要将实施的过程和成果文档及时提交,文档内容应具体、明白,特别是一些非标的工作,更要详细留档,以便后期审查和改进。

(五)测试服务合同

1.合同特点

测试服务是将硬件、软件、操作人员看作一个整体进行一个整体性的测试,检验整个系统不符合需求说明书的地方。这种测试可以发现系统设计和系统功能中的错误。如安全测试是测试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能不能保证系统不受非法侵入。压力测试是测试系统在正常数据量以及超负荷量等情况下是否还能正常地工作,是否满足系统的非功能性需求。功能测试是测试系统的交付功能点是否满足经确认的需求分析文档,是否存在软件开发功能上的遗漏。

2.审查重点

测试合同需要重点审查合同中对测试需求的具体要求,如对非功能性的要求是否同软件开发项目中的非功能需求或需求分析文档中的非功能需求是否一致。

测试合同的审核需要明确测试工作各阶段所需提供和提交的文件清单。其中应报告对测试报告主要内容的约定。测试合同还应包括对软件开发项目各实施单位测试意见整改的回归测试要求。

(六)监理服务合同

1.合同特点

监理服务是一种咨询服务,监理方是受主体当事人委托进行。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目的是对软件开发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和变更控制,对合同、安全和文档进行管理,沟通与协同软件开发项目各方的关系。

2.审查重点

监理合同中对监理的工作防范约定有无缺失。监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是否按照国家推荐的规范进行明确约定。监理服务在软件开发项目各阶段所需提交的文档、报告和表式应明确约定。

(七)运维服务合同

1.合同特点

在软件开发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里运维的职责重要而广泛,运维工程师们的职责不仅限于系统和软件正常运行这部分工作,还需要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抽取出相关的技术方向、研发相关的工具和平台以支持、优化业务的发展并提高运维的效率。

2.审查重点

需要审查运维合同中是否包含了服务等级协议(SLA,Service-Level+Agreement)。合同中是否有对服务等级协议进行考核及修订的条款,考评标准和修订期间是否合理。运维报告的阶段是否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报告格式模板是否有约定。

软件开发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产物,如何从成本、质量以及进度对软件开发项目进行管理一直是业界的难题。软件开发主要依赖人的思维和智慧,而软件开发人员的工作经验、工作主动性和项目人员流动性,给软件开发项目管控、资源消耗和软件产品质量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软件开发合同审查是对软件开发项目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实战操作性和针对性,对确保软件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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