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执行情况审计依据和要点林忠华 中共中央政治局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后,审计机关密切关注各地各部门落实“八项规定”相关情况,揭露和查处严重铺张浪费等问题。 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工作中,注重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厉行节约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采取了审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的审计监督。 中央在出台“八项规定”时已经明确,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计署明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的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署又专门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中央 “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审计力度,重点检查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费和公车购置费等安排使用情况,揭露和查处严重铺张浪费、财政资金损失、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资源毁损及效益低下等问题,促进勤俭节约,促进把宝贵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促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一、八项规定执行情况审计依据 (一)中央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八项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二)国务院“约法三章” 国务院“约法三章”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3月1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闭幕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提出的,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一是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二是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或不增;二是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或不增。“约法三章”是新形势下建设简朴政府的具体体现。 (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25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都作出了全面规范。 《条例》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要求:(1)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2)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四)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根据这几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更加切合工作实际,增强了指导性和操作性。 《实施细则》要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五)八项规定执行情况审计中央层面相关文件规定 1.2013年9月3日,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严禁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滥发津贴补贴等不正之风。 2.2013年10月31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2013年11月21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禁 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禁止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文件要求: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4.2013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5.2013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文件要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 6.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文件规定:不得供应鱼翅燕窝等高档餐饮,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文件要求: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7.2013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严禁公款送礼宴请、严禁公款吃喝旅游。 8.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9.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10.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 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这是财政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专门法规。 (六)八项规定执行情况审计上海市层面相关文件规定 1.国内公务接待费:《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4〕4号) 2.会议费:(1)《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7〕46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行〔2015〕41号)。 3.差旅费:(1)《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沪财行〔2016〕22号)。(3)《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6〕6号)。 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1)《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4〕7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通知》(沪财行〔2015〕53号)。(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4〕21号)。 5.培训费:《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7〕45号)。 6.公务卡:《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14〕14号)。 7.公务用车:《市机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机管〔2015〕51号)。 二、八项规定执行情况审计要点 (一)经费管理 1.有无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有无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有无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有无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不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有无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有无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7.有无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有无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有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有无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有无超标准采购,有无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有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有无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有无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有无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有无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有无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3.有无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予以接待,有无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有无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住宿用房是否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有无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6.接待对象是否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有无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有无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7.工作餐是否供应家常菜,有无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有无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有无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8.公务接待费用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9.有无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有无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有无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有无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有无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0.接待单位是否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是否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11.接待单位有无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有无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有无安排专场文艺演出,有无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有无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有无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13.接待费报销凭证有无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1.会议费预算是否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有无突破。会议费有无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二、三、四类会议会期有无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有无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有无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有无超过1天。 3.各单位会议是否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是否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4.会议费开支范围是否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5.会议费是否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有无向参会人员收取,有无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会议费报销时有无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7.各单位有无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有无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有无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8.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有无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是否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有无提供高档菜肴,有无安排宴请,有无上烟酒;会议会场是否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9.有无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有无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有无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有无发放纪念品;有无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党政机关有无未经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11.有无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12.有无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13.各级党政机关有无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4.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有无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是否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15.有无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16.有无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1.出差人员是否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是否由个人自理。 2.出差人员是否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是否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出差人员是否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是否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5.市内交通费是否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6.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有无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7.出差人员是否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是否由所在单位承担,有无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8.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有无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临时出国 1.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2.有无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有无安排考察性出访。 3.有无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有无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4.出国人员是否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有无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有无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有无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是否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有无以现金支付。 7.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有无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8.出国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9.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是否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有无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10.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有无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11.出访用餐是否勤俭节约,有无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12.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有无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有无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13.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有无用公款相互宴请。 1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有无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是否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2.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有无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有无配备给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3.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有无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4.各单位有无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有无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有无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5.党政机关有无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有无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有无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有无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有无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1.各级党政机关是否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新建楼堂馆所。有无停建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 2.各级党政机关有无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有无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3.维修改造项目有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有无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有无豪华装修。 4.各级党政机关有无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5.有无腾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6.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是否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有无续租。 7.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是否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8.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是否不再保留。 9.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是否及时腾退。 (八)审计应重点关注五个科目 1.业务招待费。一看列支凭证,检查是否按规定附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陪同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二看列支内容,检查是否违反规定列支高档烟酒,是否存在超标准接待后将单次大额支出分拆入账情况等。 2.差旅费。一看交通工具发票,检查是否存在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座情况,特别是单位领导。二看列支次数,检查异地交流干部是否将应有个人负担的差旅支出在账内列支情况。三看住宿费发票,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标准入住高档酒店问题。 3.会议费。一看列支凭证,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附有关证明资料,如会议预算审批表、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二看列支内容,检查会议中的住宿、伙食和其他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车船使用费。一看支出规模,将单位车辆类固定资产数量与车船使用费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单车年均费用,查看车均费用是否在合理区间。二看加油卡使用台账,查看账内列支的加油支出与加油卡登记使用情况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到汽油销售企业打印加油卡交易流水。 5.职工福利费。一看列支内容,检查是否将应纳入工资总额的交通、通讯等补贴在福利费科目列支。二看列支项目,检查是否将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职工宿舍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在账内列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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