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推进审计整改制度化措施研究 —基于上海市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整改现状 杨忠莲 一、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建立起了行政型的审计监督体制,在制度上保障了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立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自此以后,政府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深入、力度不断加强,同时逐渐将重点放到提出整改意见和披露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上来,力求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我国审计整改情况正式成为审计工作报告的法定内容始于2006年,2007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建立了人大监督审计工作机制。2015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标志着人大监督审计整改机制的首次建立运行。2006年至2015年,每年12月,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2008年初至2015年初,审计署基本上是以每年发布的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前一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2015年以后,审计整改情况正式从审计工作报告中单列出来,至2018年6月,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5年度至2017年度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相关情况均全文适时向社会公开。各地方审计机关也同时受地方政府委托,每年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二)意义 近年来,我国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对促进财政、财务管理成效明显,但审计机关不时受到审计问题整改难的困惑,每年仍有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陷入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怪圈。2008年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审计整改工作会议,大力宣传和提升了审计整改工作,为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环境。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2015年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强调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2018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审计整改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治已病,防未病”。由此可见,审计整改已受到国家及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已提升到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 审计整改是被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的过程,是对审计机关发现问题结合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也是对被审单位管理过程中体制不畅、机制弊端、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的矫正和完善。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或流程,降低风险,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审计整改是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途径,是完成审计终极目标的体现,是进行审计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审计质量的最终反映。审计中发现问题、揭示问题只是第一步,解决问题、消除问题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审计通过揭示问题、促进整改并进一步找出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源,进行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致使问题不再发生,避免屡查屡犯,达到整改长效,这样才能切实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审计的监督职能。 审计整改在近年来受到了审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缺乏经典成果,权威及核心期刊发表文章不多,现有研究成果大多来自实务界,近10年在审计整改机制、审计整改制度和审计整改方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在回顾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上海市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现状,试图剖析制约审计整改工作的机制障碍和影响因素,研究审计整改的路径和有效落实途径,提出建立审计整改制度化的对策、建议和举措,以期促进审计整改工作长效化,推动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提升审计整改成效,为更好发挥审计治理职能,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上海市地方审计整改工作现状及主要做法 (一)审计整改制度状况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不断提升审计整改效果,2008年上海市审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就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审计整改工作党委和政府督查制度等进行了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本市审计整改工作,2009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加大跟踪检查工作力度;市审计局制定了审计整改检查办法,规范了审计整改工作要求、检查内容和方式等。2013年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大对本市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不断提升审计整改效果。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又一次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要求全市各单位在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基础上,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切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并要求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提高审计整改的成效。该文件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七方面的制度完善措施,包括: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按照69号文的相关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审计整改到位。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主管部门承担督促整改责任,促进举一反三,建立整改工作长效机制;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发挥好审计监督的制约作用;要求市审计局积极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形成合力,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并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逐一核实整改材料,对于正在整改的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列出时间表,并持续进行跟踪;要求各部门及单位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整改。 (二)审计整改结果及状况 上海市市级审计机关和各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每年7月份左右要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汇报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同年年底要向市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69号文颁布后,上海市审计整改工作得到极大促进,从2015-2017年上海市本级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通过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或财政管理审计、部门预算管理和决算草案审计、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和重点专项审计等,2015年共发现各类问题48个,涉及资金137.60亿元;2016年共发现各类审计问题46个,涉及资金79亿元; 2017年共发现各类审计问题44个,涉及资金109亿元。通过相应年度审计整改报告得知,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收缴资金、调整账务等方式进行了整改。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审计问题整改涉及金额分别为21.74亿元、38亿元和87.13亿元,同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分别为40余项、26余项和39余项。对涉及跨部门、跨区域的问题事项,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审计整改,提升了整改总体实效,详见表1。 注:数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报告统计而得 (三)审计整改措施 每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地方政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会就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和做好整改工作提出意见。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将会根据人大常委会意见,部署相关部门、单位积极落实整改。通常地方政府最高领导会主持召开地方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强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整改到位,加快完善各领域的政策措施。相关高层领导通常还会主持召开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各被审计的部门、单位要逐一对照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措施,深入推进整改。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进行跟踪检查,通过逐一核实整改材料,对于正在整改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列出时间表,在整改期之后持续跟踪。各被审计单位、部门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落实整改,主要做法有: 1.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措施有力 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结果高度重视,通过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阶段性整改目标,对照问题清单,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实行对账销号。如市旅游局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针对查出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市民政局、上海大学等单位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逐条分解,明确整改责任的归口部门,将整改工作划分为动员部署、落实整改、跟踪督查三阶段,确保整改不走过场;市粮食局、上海科学院等10家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整改方案,逐条落实责任,逐条进行整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政府外办等部门领导十分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专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审计情况,研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具体问题、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市公安局等部门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市文管委、市档案局等部门领导亲自抓部署、抓自查、抓落实。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成立了由局党委领导的专项整改工作小组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对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及时召开党委会予以贯彻落实;市委党校领导专门召开整改工作会议,组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担任成员,切实推动审计整改工作。 2.注重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整改合力 加强协作配合,对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各部门及市区两级政府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审计整改合力。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相关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程序、完善内部制度。如市政府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节能减排审计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19个部门参加会议。又如市政府召开吴径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现场推进会,研究制定了吴径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工作的协调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闵行区政府、华谊集团等13个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审计查出的问题,通过组织培训、召开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如市国资委、市妇联等部门等单位对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政策进行解读,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市文广影视局组织开展财经法律法规专题教育培训和财会业务知识竞赛,切实提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审计整改工作效果。 4.注重制度建设,加强源头管理 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深入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抓好长效机制建设,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制,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杜绝“常见病、多发病”。针对经常出现的问题或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有关部门全面、深入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措施。如团市委针对审计查出的具体问题,从制度建设上加强整改,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市教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系统内部所有单位完善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并进行政策研究,进一步改进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市文联、上海科技馆等8家单位,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制定或修订了29项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预算管理,以及会议经费和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公务卡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度,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5.列出整改清单,对账销号 通过整改清单,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配合单位,明确整改时间,确保落实到位。如市建设交通委实行审计整改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每一个查出问题均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单位、牵头处室和时间节点。同时,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6.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扩大审计整改效应 相关单位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增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以整改为契机,认真查找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在部门或系统内部举一反三,强化管理,对审计披露的共性问题,认真对照自查,改进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发生,真正将审计整改的成效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如市药品监管局在系统内工作会议上向处级以上干部通报审计情况,开展案例教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案例解析,举一反三,由点到面,逐步扩大审计整改效应。还有单位将审计整改与部门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提高运行绩效。如市民政局根据审计建议促成其牵头推进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列入了市“十二五”规划和本市与中央有关部门部市合作协议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协调推进力度,促进项目建设运行绩效的提高。又如,市司法局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综合检查的内容。 三、审计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上海市审计整改现状来看,尽管地方人大机关、地方政府、地方审计机关和各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越来越重视,审计整改成效日益彰显,但由于审计整改环境整体面临体制机制缺陷、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不足、审计整改制度立法不足、缺乏审计整改效果标准认定、审计结果质量监督不足以及追责问责力度不强等方面的原因,存在审计整改力度和深度不够,整改落实不彻底的问题,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如下: (一)审计整改体制存在弊端 目前地方审计整改体制是由地方人大机关、地方政府、地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部门共同参与的。目前该体制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部门的审计模式导致地方审计机关独立性较低。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既要接受本级行政首长的领导,又要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从任命和经费上来看,地方审计机关则需要依靠本级政府财政,这就形成了既隶属于政府又监督政府,甚至受制于政府的尴尬局面,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的内审机构(杨贺、郭帅,2014)。虽然引入了人大机关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但未从实质上改变审计陷入行政权内部监督、自我监督的境地,监督压力无法充分传导给有关行政部门,导致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 (二)审计整改机制未强制立法 审计整改机制包括审计结果质量审核机制、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审计整改督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审计结果公开和运用机制等。目前这些机制基本上是通过审计整改意见的形式进行规范,本质上不具有强制性,缺乏硬性约束力,可能会造成审计机关未充分建立这些机制或者执行力不足,给了被审计单位逃避审计整改的空间。 (三)审计整改效果认定标准尚未确立 我国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程度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违规问题的整改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对同一类型问题,被审计单位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从而无法对整改程度进行量化考核,无法衡量整改是否到位(骆勇、朱长伟,2011。其次,对于整改的完成程度也局限于定性分析,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类,未形成有效的定量分析,也就很难判断整改的实际效果。由于缺乏审计效果认定标准,一些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发现问题表面,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没有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不愿制订或修订相关制度或完善相关流程,源头治理力度不够,有的干脆就以承诺今后不会再犯进行表决心式的整改,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真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退回相关违规资金,应付式整改特征明显。 (四)审计结果质量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审计结果质量包括审计决定是否正确,审计建议是否合理可行,它直接关系到审计整改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目前审计结果质量受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审计整改依据的是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尽管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经过了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核,但地方人大机关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大多还局限在听取并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上,尚缺乏组织专家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询问、质询、调查等,可能会使得审计整改由于审计决定不正确,审计建议不可行,而被搁浅。 (五)存在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现象 当前,审计机关比较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事后整改顾名思义是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事中整改就是边审计边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问题,即知即改,认查认改,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问题,才能有效发挥审计在“免疫系统“中的预防性作用。 (六)问责追责力度不强 当前审计问责大多体现在将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上,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的问责还有所欠缺,审计整改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还未能有效挂钩,致使相关领导干部缺乏足够压力去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 (七)审计整改督查跟踪力度不够 由于审计整改督查跟踪的制度规范缺乏强制性,加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做法普遍采用“谁审计谁负责”的方式,在审计机关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由于审计力量和精力的不足,容易使部分审计机关在对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上还做得不到位,蜻蜓点水,得过且过,使得审计整改督查跟踪缺乏力度,流于形式。 (八)被审单位整改措施不力,未形成多部门整改合力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整改,但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是否重视整改,是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整改,审计机关缺少独立的制约措施或办法。 (九)信息公开程度不足 信息公开不充分,会制约审计整改落实的效果。当前在人大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工作中,虽然建立了以审计结果公告为代表的国家审计信息公开机制,但其在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上尚有不足,鲜有通过会议直播、举行听证、公开调研报告、决议等形式让社会公众了解人大机关的审计整改落实监督工作,此外,人大机关对在促进审计整改落实所作的检查、询问、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信息披露尚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社会公众了解人大在促进审计整改落实方面所作的工作,从而无法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效果。 四、推进审计整改制度化的建议和举措 基于目前审计整改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宏观(人大机关和政府机关)和微观(审计机关)两个方面,提出审计整改制度化的建议和举措。 (一)宏观方面 1.提升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建议一(改进模式):充分发挥人大促进审计整改落实的监督作用 目前人大机关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大多还局限在听取并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上,但少有通过对审计问题进行检查、询问、质询、调查等对审计问题的质量再次把关,以降低由于审计问题质量不高,从而整改意义不大所导致的审计整改落实积极性不高或不愿落实的情况。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联合国的做法,联合国审计问题出来后,先经过审计委员会的审核,再由一个专家委员会,将审计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边审查,边询问,边质询,所有的审计问题经过审计与被审计双方对质、答辩认可后,正式将审计报告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送各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我国《监督法》也赋予了人大机关具有检查、询问、质询、调查的职责,在监督审计整改方面,充分发挥这些职责不仅可以提升审计整改的意义,而且可以将人大监督的压力充分传导给有关行政部门,使其能高度重视审计整改,落实审计整改。 建议二(创新模式):人大机关直接领导审计机关 将审计机关从政府机关中脱离出来,打破目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审计机关,也就是说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和报告,执行对政府的全面监督。目前审计机关主要对政府管辖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但对政府本级的监督尚有不足,且受制于政府。采用这种模式,可以解决目前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又监督政府的日况。将审计机关与政府机关脱离,政府仍然可以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对政府所辖单位和部门执行审计监督,并向政府机关负责。脱离后的审计机关的审计费用纳入人大机关的财政预算,不再纳入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隔断审计机关与政府部门的经济链条,彻底实现审计机关与政府部门的实质独立。 2.对审计整改机制强制立法 我国人大机关具有立法权,如果能将地方政府颁布的加强审计整改的意见性文件,提升到由人大立法,出台类似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办法类的规定性文件,在该文件中,明确建立审计问题审查机制和落实审计整改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检查责任和执行责任,并要求各级政府强制建立审计整改报告、跟踪督查、联席会议、约谈、问责、审计结果通报,公开和运用等机制,全面提升审计整改的权威性。 3.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人大机关而言,应当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落实监督工作的信息公开,通过会议直播、举行听证、公开调研报告、决议等形式让社会公众了解人大机关的审计整改落实监督工作,并将公众和舆论的力量引入到监督工作中来。 4.加强政府机关对审计整改的组织和领导 既然目前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机关,那么政府机关对审计整改的组织和领导就非常重要,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成立审计委员会 政府机关应向国务院一样,成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由政府机关最高领导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全面领导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后,应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再向人大机关报告。审议前最好也能像联合国一样,成立专家组,召集审计和被审计单位对每个审计问题进行质询、对质、答辩等,使审计查证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导向性和治理性,并能突出阻碍目标实现的体制机制问题。 (2)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全面建立政府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沟通,有效行动,形成部门之间督促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共同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同时,在政府机关内部,建立纪委、监察、巡查、国资、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机构之间的联动,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动协作的协调机制、日常沟通机制、合作机制、整改问题反馈机制,注重研究解决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增强多方联动实效。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可以通过向联席会议成员各方发送联席工作单的方式获取审计线索和审计重点;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国资可以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和财经纪律专项检查等方面加强配合。巡察机构可以把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作为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力。组织机构除委托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外,可以与人事机构一起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问责机制 审计整改问责制主要是对不执行审计决定、故意拖延推诿,不按时整改、不积极、不认真配合整改、整改不到位,逾期仍不整改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缺乏问责追责的监督工作必然只是对监督对象的“软约束”,要想让审计整改成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硬约束”,必须进一步完善问责追责制度。政府机关从政府层面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制,比审计机关自身自查自问要更有力度,更具威慑力。出现问责情况建议先由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整改不力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严格追责问责。同时被审计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将整改结果与干部考核、提任和奖惩相结合。联合国对于当年未完成审计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考核不通过,并扣除当年一半的奖金。可以参考联合国的做法,对于整改不力、不到位的责任人建议考核不通过,不提任或延缓提任,并酌情扣除一定比率的年度奖金,以有效推动审计整改。 (4)建立审计整改督查督办机制 对审计机关查出的重点审计问题,特别是涉及阻碍事业目标实现的体制性障碍,应纳入政府机关的督查督办范围,对审计整改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政府机关督查部门可以与审计机关一起联合开展专项督查,提高审计整改督查实效。 (5)建立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 前面提到,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可以与干部管理相结合,将审计整改结果列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材料,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列入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在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档案管理的同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审计整改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作为对干部培训和监督的重要内容。此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可以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审计整改过程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在防错纠弊的同时,进行源头治理,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流程,本身就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善治过程。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整改举措和方法,可以通过案例编写和培训的方式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运用。 (6)建立多层面审计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 政府机关建立审计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不仅能体现对审计整改的高度重视,而且可以树立审计权威,强化整改倒逼机制,是有效促进审计整改落实的手段。审计整改通报可以首先通过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的方式,向被审单位通报,其次在审计委员会或联席会议上通报,然后向政府党委常委会通报,最后在相关行政负责人例会上通报,对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久拖未改的问题,适时在全区政府大会上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可以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进一步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二)微观方面 审计整改落实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一部分,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积极推进。 1.制定审计整改配套制度,规范审计整改推进落实 有效的审计整改需要建立相应整改制度,在明确整改管理机制的同时明确整改责任、确定审计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标准和操作规范等。审计机关应按照上级政府和审计机关的整改意见,在制度中明确审计机关是审计整改的督办检查主体,具体由相关审计组负责;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执行落实主体,也是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执行审计机关的整改决定,并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发放审计整改通知书、召开审计整改动员会议、召开审计整改推进会议、审核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撰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开展审计整改回访工作、撰写整改专题审计报告、进行审计整改通报、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政府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等。审计整改标准应按照审计问题的不同性质进行确定,一般对于涉及违规违法的资金,应以退回资金作为整改依据;对于涉及管理机制不健全、制度或流程不完善导致的管理问题,应以建立机制、完善制度或流程作为整改依据;对于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或损失的,应以赔偿作为整改依据等。操作规范要求要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开展审计整改,在对账销号的同时,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整改长效。 2.进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督查督办 为有效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审计机关应按年度编制整改跟踪计划,确定组织形式、检查内容和实施程序等,建立办公室、审计处室、业务分管处室等多部门协作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具体做法:一是年初各审计处室根据上年审计报告,初步列明项目整改时限表,制定年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计划。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类型,确定重点项目进行实地回访跟踪检查,其他项目采取报送检查方式。开展全面整改检查工作。二是各审计处室牵头,有关业务分管处室参加,组织审计整改实地回访工作,全面了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报送检查方式的审计项目,要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的同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各业务分管处室要就各自分管部门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开展情况,向审计机关办公室提交检查工作总结,由办公室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结果反馈给相关审计处室。 3.以边审边改为理念,推动即知即改 将审计整改工作前移,做到各审计组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急需改进和容易改进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即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做到即知即改,这样既可以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力度,又能减轻后续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压力。 4.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机制,确保审计整改效果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进行集体研究部署,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审计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审计整改落实。在此过程中,审计机关应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做好审后审计问题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使被审计单位充分了解和重视审计问题,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审计整改效果。 5.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持续跟踪检查,直到销号为止。 6.开展审计整改专项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治理 审计机关在政府机关向人大机关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之前,可以抽取部分重点问题所在的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专项审计,对审计整改的领导组织、采取措施、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以及审计结果运用和提交审计结果的情况等进行审计形成专项审计报告,提供给政府机关参考。通过后续专项审计可以进一步引起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的重视,同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一步解释,并予以纠正,促进被审单位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整改专项审计中发现的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者流于形式的单位,可将其列为今后重点审计和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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