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的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是,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定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 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三) 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 委托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七条 签约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单位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第八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已签订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