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号―高校内部审计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高校内部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本单位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控制、咨询,旨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本单位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高校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规模较大的高校(年收入5亿元以上或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基建、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 高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校内部审计应面向学校资金、资产、资源,促进其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提高。 (二)高校内部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开展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过程式审计。 (三)高校内部审计应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开展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相结合的综合审计。 (四)高校内部审计应着眼解决问题,立足促进机制建设,建立以内部控制审计为核心的内部审计工作格局,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条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所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质量评估。 第七条 本指南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它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保证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而制定与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证措施和业务程序。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了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其有效执行而对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进行的了解、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活动中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组成,对高等学校各项业务的内容控制审计主要围绕这些要素来进行。 第五条 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单位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全面审计与评价,也可以进行对单位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审计与评价。 第六条 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方法。 (一)内部控制审查与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 (二)内部控制审查与风险管理审查相结合; (三)内部控制审查与促进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相结合;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和审计所需的证据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七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高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方式之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应充分关注这一有效方式,利用、指导、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开展,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第二节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条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本单位教学(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教学等)资金的安全完整、教学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单位教学风险、保证单位遵守教学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而对单位教学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分析、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二条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获取的资料主要有: (一)学校教务部门、招生部门及学生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工作手册; (二)各类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招生、教学实验基地、校际交流、合作办学、助学、助教、助研管理、教学经费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三)学生收费许可证,涉及教学活动及学生管理的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审批文件; (四)各类学生招生计划,招生广告,自主招生方案,自主生标准,委托招生协议,招生总结报告; (五)教学实验基地可行性论证,建设标准,合作建设协议,资产移交清单,资产管理办法,建设成果报告; (六)校际交流协议、合作办学协议、校际交流及合作办学结算报告; (七)学生管理信息数据库设计文档,升级文档、数据结构、业务流程; (八)助学金、助研费、助教费发放名册及审批文件 (九)教学管理经费收支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教学管理的控制环境 1、是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并形成相关记录, 2、管理层的分工是否明确,是否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项,分管领导不能处理相关事项时,是否授权其他领导进行处理,授权范围及期限是否明确; 3、是否贯彻教学廉政责任制,是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贯彻遵纪守法思想,并制订了惩防措施; 4、教学管理内容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不相容的职责是否进行了分离,相关业务是否有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流程是否清晰; 5、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得当; 6、是否依照有关程序对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 7、考核激励机制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执行此考核激励机制; 8、是否制订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教学管理的风险管理 1、是否对不同的教学管理业务建立了不同的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明确并切实可行; 2、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的考虑是否全面; 3、是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或风险预案,对风险的管理是否灵活有效。 (三)教学管理的控制活动 1、招生 (1)是否采用各种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是否签订发布协议,是否按发布协议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招生广告; (2)发布的招生广告内容是否清楚,有无存在误导性语言和虚假陈述; (3)是否采用委托招生方式,是否签订委托招生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明确; (4)委托招生协议中是否有最低人数限制条款,是否规定了招生达不到最低人数时的处理措施; (5)是否按委托招生协议结算相关费用,费用的调整是否补充签订相关协议; (6)是否存自主招生模式,是否有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订明确的自主招生标准,是否严格按自主招生标准执行; (7)是否将捐资办学与招生名额相挂钩,是否存在点招现象; (8)招生过程中是否收费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实验基地建设 (1)对教学实验基地建设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 (2)教学实验基地建设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学校的总体战略; (3)是否签订教学实验基地合作建设协议,协议中双方的责权利是否明确; (4)协议的签订是否经过授权审批,到期的合同是否及时进行续订,对变化了的情况是否及时对协议进行修改; (5)实验基地的资产调拨是否履行相关手续; (6)是否按协议的约定足额从实验基地收取相关费用。 3、校际交流 (1)校际交流单位的确定是否符合学校总体目标,目的是否明确; (2)是否制订了校际交流协议,交流活动是否有专门部门归口管理,交流协议的签订是否得到授权; (3)交流单位与交流内容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4)交流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有明确的交流项目及实施措施,交流项目是否有资金及资产的保障并且不违反国家政策; (5)交流协议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争议,争议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6)交流是否收取相关费用,费用的收取是否按协议执行,是否纳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合作办学 (1)是否签定合作办学协议,协议的签订是否得到授权,合作双方的责权利是否明确; (2)合作办学的目的是否与学校总体目标相符,是否存在低价竞争现象; (3)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是否按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4)合作办学的学生缴费收入是否全额上交学校,并开具正式票据; (5)合作办学的收入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比例与合作单位结算合作办学价款; (6)是否存在未缴学费学生,免缴学费是否经过适当的审批,是否制订了适当的措施收缴欠缴学生学费; (7)是否存在合作办学纠纷,合作纠纷是否得到有效处理。 5、证书管理 (1)空白证书是否连续编号,是否由专人进行管理; (2)证书发放是否由专人进行审核,审核流程是否清晰,审核重点内容是否明确,已发放证书是否有存根留存备查; (3)证书是否发放给已完成全部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是否存在未按标准发放证书现象; (4)证书发放过程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是否经过审批,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已纳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6、助学、助教、助研管理 (1)是否制订了助学、助教、助研相关实施办法,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2)助学、助教、助研的挑选标准是否明确,是否按此标准执行; (3)受资助学生名单是否在一定范围内经过公示,该名单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 (4)资助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足额及时发放到受资助学生; (5)是否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得到及时更新; (6)资助过程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是否得到批准,收取的费用是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7、教学经费管理 (1)是否有收费许可证,是否将收费许可证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列明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2)是否违反规定向全日制学生收取重修费、专升本费、转专业费及旁听费,辅修费的收费标准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是否按已审批的标准执行; (3)是否收取学生的复印费、上机费及教材代办费,收取代办费的过程中是否有佣金及回扣收入,收取的各项代办费用和佣金、回扣收入是否纳入到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 (4)教学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管理,是否按预算招待,对预算的调整是否经过审批; (5)教学管理过程中收取的各项收入是否在校系二级进行分配,是否按一定标准来进行; (6)在教学活动中是否存在教室出租、实验室设备出租情况,是否签订了出租协议,协议的签订是否得到审批,出租收入是否纳入到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 (7)是否取得教学捐赠钱物,有无捐赠协议,专项捐赠的使用是否按协议执行,收取的资金是否纳入到单位统一核算,收取的实物是否已办理过户手续,并纳入到单位统一管理; (8)教学支出中是否有无专项支出,支出范围及标准是否明确,单位是否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执行,教学支出项目核算是否准确,教学活动支出与其他支出是否有明确划分,如果不能明确划分,是否与其他支出进行了合理分摊; (9)学生管理数据库是否与财务部门数据库共享,财务部门是否根据共享数据库对学费收缴情况进行核对与分析,并通知教学管理部门对欠缴学费及时进行追缴,确保学生收费收入的真实与完整。 (四)教学管理的信息与沟通 1、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2、各项制度及签订的各项协议是否装订成册,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3、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安全可靠,两个信息系统是否进行数据共享; 4、各项信息录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权,对有关信息的接触是否制订了限制规定; 5、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报表,报表内容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将上述报表报送相关人员; 6、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五)教学管理的监督 1、是否定期不定期的对教学管理中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 2、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点,评估的目标是否着眼于内容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3、是否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学管理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改进,并对改进的内容进一步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 4、是否将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处理意见落实到位。 第四条 教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学生管理数据库、审查教学经费收支会计资料、研究分析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管理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五条 通过对教学管理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和对教学管理内部控制的多项测试后,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要对教学管理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运行做出评价,说明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节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学校科研资金(包括横向科研和纵向科研)和知识产权的安全完整、降低学校科研风险、保证学校遵守科研管理法规制度和提高学校科研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益,而对学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分析、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二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获取的资料主要有: (一) 科研管理机构及科研相关单位的岗位职责、工作手册; (二) 科研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制度或程序性文件; (三) 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四) 科技合同管理制度; (五)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制度; (六)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 科研经费收支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八) 各类科研项目档案,包括申报文件、合同书(任务书)、实施过程记录、科研成果文件等等; (九)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 科研管理的控制环境 1、 学校是否有明确的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或目标,并有具体可行的操作计划; 2、 管理层的分工是否明确,是否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项,分管领导不能处理相关事项时,是否授权其他领导进行处理,授权范围及期限是否明确; 3、 是否贯彻科研廉政责任制,是否在科研管理过程中贯彻遵纪守法思想,并制订了惩防措施; 4、 科研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与校内相关部门、院系等单位之间的科研管理职责划分是否合理; 5、 科研管理机构和校内相关部门、院系等单位的科研管理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明确自身职责,是否胜任; 6、 科研管理机构是否针对各类科研管理业务制定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并能让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知悉; 7、 是否依照有关程序对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 8、 各项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得当; 9、 学校是否定期组织人员对校内相关部门、院系等单位的科研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成效如何; 10、 学校是否有科研人员科研业绩考核评价制度或措施,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有完善的考核评价信息系统; 11、 是否制订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 科研管理的风险管理 1、是否对不同的科研管理业务建立了不同的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明确并切实可行; 2、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的考虑是否全面; 3、是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或风险预案,对风险的管理是否灵活有效。 (三) 科研管理的控制活动 1、 合作 (1)对横向科研科研合作与纵向科研合作是否制订了不同的管理措施; (2)科研合作是否都签订了相关协议,责权利是否明确; (3)重大的科研合作合同是否经过审批; (4)是否建立科研合作协调机制,是否对科研合作各方的科研进度进行协调; (5)对外科研合作拨款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并取得合作单位收款收据; (6)是否收取科研科研合作费用,科研费用的收取是否按相关合同执行; (7)科研合作经费支出是否按预算或科研合作合同执行,费用支出是否与其他支出相区别。 2、 项目调整 (1) 是否制订项目调整审批流程,该流程是否切实可行; (2) 项目的调整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是否得到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3) 项目调整方案是否与原审批文件一起归档保存; (4) 项目调整方案涉及到科研资金追加的,追加资金是否得到落实; (5) 项目调整方案涉及到减少科研资金的,节省的科研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3、 基地建设 (1)学校成立科研机构,是否有制度规定,明确指导方针、成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情况如何; (2)学校是否有与科研发展规划或目标相适应的实验室重点建设计划;是否制定重点建设实验室的申请、遴选、审批制度,是否有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建设验收的管理办法或措施,执行情况如何; (3)拟进行的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相关的科研人员、建设经费、房屋及水电等资源保障是否充分; (4)学校是否有检查和评估实验室等各类科研机构的制度或措施,明确评估标准、办法和程序;执行情况如何; (5)学校是否有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何;各类实验室是否有适当的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仪器设备,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学校是否有仪器设备使用程度的管理评价办法,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有机构负责仪器设备的调配,调配效果如何; (6)国家、部级重点实验室是否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制定了完善的资产、经费、课题等建设和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建设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形成了完善的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7)学校是否按建设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国家、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配套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其建设经费是否按规定主要应用于先进仪器设备的购置,仪器设备的更新是否纳入学校的重点建设范畴;是否按规定设立主任基金和开放课题研究基金,并按规定使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机构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4、 验收 (1)学校是否有科研成果鉴定、项目验收(评审)和结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科研成果鉴定、项目验收(评审)和结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是否严格按程序和要求执行; (2)按照制度规定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评审)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组织鉴定或验收(评审); (3)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向科研管理机构提交结题申请和最终成果;经过鉴定或验收(评审)的,是否提交鉴定文件或验收报告(评审文件); (4)所有结题的横向课题是否都有结题报告,并报科研管理机构备案;结题报告是否经所在校内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审查,并加盖所在校内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和学校法人印章; (5)学校是否有完善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结题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机构能否及时归档;应由校内相关部门、院系等单位提供的科研档案,提供单位是否对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项目所有的实验报告、记录、图纸、手稿等原始资料是否齐备; (6)验收结束后的科研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上缴,是否作为发展基金补充事业发展基金的不足,有无将结余资金发放资金津贴现象。 5、 成果管理 (1)学校是否有科研成果审核登记制度,明确科研成果审核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情况如何; (2)科研管理机构是否有统一的申报和登记文件,统一登记管理学校取得的科研成果;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校外人员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报送前是否都经所在部门、院系等单位审核批准; (3)学校是否有完善的科研成果奖励制度,详细规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执行情况如何; (4)学校是否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在各种条件下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产权归属,执行情况如何;制度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5)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中所作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是否及时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书面文件;科研管理机构是否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可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专利,不宜申请专利的采取措施保护; (6)学校下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相关协议是否经科研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开展合作科研,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合作双方是否依法签订合同,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双方权利义务是否规定明确;学校取得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7)学校教职工或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进行非职务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是否都向科研管理机构申报,科研管理机构是否予以认真审查; (8)学校是否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或措施,执行情况如何; (9)学校是否有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获得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信息,并及时使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知悉; (10)申报奖励的成果是否已经鉴定或验收,是否已在科研管理机构登记;奖励申请是否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经科研管理机构审批,由科研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申报; (11)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以剽窃、纂改、非法占有等方式侵害他人科研成果,私自转让或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泄露学校技术秘密,学校是否制定处罚措施,执行情况如何; (12)学校是否设置有专用用途的专利基金,用途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6、 科研经费管理 (1)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是否都统一在财务机构管理,且按项目设立专门账号或明细科目进行收支核算; (2)学校是否有合理的经费到账通知凭证,在科研管理机构、财务机构、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之间流转,确认、证明和记录已进账的科研经费;流转程序是否合理,流转凭证是否统一编号; (3)科研经费不按规定及时到账的,科研管理机构是否积极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学校是否按规定拨付配套资金; (4)财务机构能否提供各项目经费具体收支情况的查询服务,能否定期向科研管理机构、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5)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授权的人员签字批准;重大、特殊科研经费支出或向外单位转出科研经费是否按规定经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和财务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字批准;向外单位转出科研经费是否有合理理由,并有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 (6)学校是否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合理核定各类共性支出的合理水平,并制定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从各类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条件占用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费、人员费等进行具体规定,执行情况如何;学校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条件占用费的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7)科研经费是否按照法规、制度或合同规定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无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8)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学校资产进行管理,或按合同规定处理;按合同规定处理的,是否取得合同对方的确认,无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9)学校是否设置控制措施,保证科研经费不超预算或累计进款额支出; (10)学校是否经常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对各类科研经费进行专门审计; (11)学校是否有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结账时间和剩余经费的用途,执行情况如何; (12)所有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报表是否都经学校财务机构的审核并签章,按规定需内部审计机构审签的,是否都经内部审计机构审签; (13)科研项目结题后,是否有书面文件通知财务机构办理结账手续;学校财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四) 科研管理的信息与沟通 1、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2、各项制度及签订的各项协议是否装订成册,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3、是否有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安全可靠,两个信息系统是否进行数据共享; 4、各项信息录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权,对有关信息的接触是否制订了限制规定; 5、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报表,报表内容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将上述报表报送相关人员; 6、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五) 科研管理的监督 1、是否定期不定期的对科研管理中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 2、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点,评估的目标是否着眼于内容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3、是否根据评估结果对科研管理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改进,并对改进的内容进一步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 4、是否将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处理意见及时落实到位。 第四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科研档案、审查科研经费收支会计资料、研究分析科研管理制度、对科研管理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五条 通过对科研管理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和对科研管理内部控制的多项测试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对科研管理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运行做出评价,说明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节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学校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资金安全完整、财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果、降低财务风险、保证学校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而对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测试和评价的活动。本指南所述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货币资金、预算、收入、支出、分配、投资、筹资。 第二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获取的资料主要有: (一) 学校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学校各类财经业务的流程设计; (三) 学校的财务管理相关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人员配备文件; (四) 学校制定的与财经业务相关的授权审批制度; (五) 学校预算资料及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六) 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的相关资料; (七) 与经济决策有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形成的文件等; (八) 学校签订的与财经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 (九) 学校制定的财务风险控制措施、办法等; (十) 学校制定的与财经业务相关的内部报告制度; (十一)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 财务管理的控制环境 1、学校是否有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财务计划; 2、学校是否设立了财经领导小组、预算管理委员会、收费立项审核委员会、收费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分配审查委员会等经济决策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各决策机构权限是否合理分散; 3、学校是否设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制度运行是否有效; 4、学校是否建立管理层约束监督机制,各部门财务负责人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执行职责; 5、学校是否针对各类经济业务制定了完整的财务处理流程,并能让校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知悉; 6、学校所采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否经过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各类财务数据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是否配备了一定资质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7、财务机构各类人员招聘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各财务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上岗资格,是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或后续教育; 8、财务机构是否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9、是否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管理的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明确并切实可行,是否建立识别财务管理风险的适当机制; 2、是否有适当层次的管理部门建立财务管理风险的评估机制;对财务管理风险的评估是否全面;是否对人事、控制程序等变化设立反应机制; 3、是否建立财务管理风险的预警机制或应急措施,是否对关键岗位进行合理分工。 (三)财务管理的控制活动 1、货币资金 (1)学校是否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制定了货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对货币资金业务配备了合适的人员,并根据具体要求进行岗位轮换; (2)是否建立货币资金收支控制制度,该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3)现金日记账是否如实序时逐笔登记,是否做到日清月结,现金日记账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账实是否相符; (4)现金结算额度是否符合现金结算规定的标准;是否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将超过库存限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 (5)库存现金保管地是否安全,是否仅由指定人员接触,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是否保存盘点记录; (6)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序时如实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与总账余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定期及时核对,是否由出纳员以外的人员来执行; (7)学校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是否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现象;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号的现象;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或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现象; (8)是否对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度,即每月的银行对账单是否由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再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并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或总会计师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9)二级核算单位在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账号以及有关会计资料,是否主动上交财务及审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现象; (10)是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学校签发支票的人员是否经过授权;学校是否存在签发无资金保障票据的现象;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票据;非金融机构签发的外来票据是否经仔细的审核验证后才接收; (11)学校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全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是否建立明确的票据的购领、使用登记、背书转让、检查和核销等管理制度和程序; (1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使用收费票据,是否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对收费票据存根是否妥善保管; (13)票据的销毁是否经过校财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收费单位是否存在私自转让、转借或销毁收费票据现象; (14)学校是否设置票据登记簿正确登记票据,空白收据、发票是否有专人保管和登记,作废的收据和发票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并保存;收付款后,是否在收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每张付款凭证的制单、复核、审批、付款是否经有关人员盖章; (15)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是否由经授权的专人分开保管,个人名章是否授权他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是否分开保管。 2、预算 (1)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复核等岗位是否分离,各岗位之间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2)学校是否制定了预算授权批准制度,是否明确审批人、经办人的职责,审批人、经办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3)学校是否制定预算编制手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投筹资计划和其它重大决议; (4)学校是否建立了预算编报质询制度,即由预算编制单位向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就编报理由进行解释和答辩; (5)预算管理部门是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予以修正; (6)学校预算管理部门是否根据预算编制单位调修正后的预算,编制出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学校年度预算是否及时提交学校预算审批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进行审批;预算经批准后,是否及时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7)学校是否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权是否明确; (8)学校是否建立了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措施和办法;各项补助收入是否及时与拨款部门进行沟通; (9)纳入学校预算的资金拨付,是否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拨付;各预算支出项目是否按预算标准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额度的现象;是否存在列支未纳入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或虽已纳入单位预算,但支付手续不健全、凭证不合规的支出项目;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10)是否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即预算管理部门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并将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单位预算目标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报告给学校决策机构,并反馈给各预算执行单位; (11)是否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对预算执行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进行解释和答辩; (12)学校是否建立预算调整批准程序,是否按照所制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即学校预算调整是否先由预算执行单位递交调整申请,再由学校预算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集中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学校预算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执行; (13)学校是否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制度,是否落实预算责任制,奖惩措施;预算管理部门是否在年度终了后,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有完整的考核记录,考核结果是否是下年度预算的确定依据之一。 3、收入 (1)学校各项收费是否获得收费许可证,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各项收费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现象;特殊的收费项目是否经收费标准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并按标准收取;收费时是否出具由学校财务机构管理的合法收据; (2)集中收费项目是否集中办理;退费时审批、复核等手续是否齐全,收据是否收回;学校收费是否实行公示制度,建立收费透明制度,即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学生学费、宿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特殊学生的收费减免是否由指定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向学生收取各种押金;代收性收费项目是否实行专项管理; (4)学校是否制定科研经费分配管理制度,以实现科研经费在学校、项目人工费支出和其他支出之间合理分配;分配管理制度是否经过合理程序,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分配时是否通过审批,审批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科研项目是否按规进行验收或考核,结题后剩余经费是否在有效期限办理财务结题,是否按规定进行再次分配,如不进行分配,是否及时结转为事业发展经费或按项目合并; (5)对学校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收入是否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以控制收入进款额是否与服务合同金额相一致; (6)学校其他教学服务收费是否按照合规程序办理收费立项申请,是否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7)学校取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的行为; (8)基层收款单位的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缴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是否存在截流、谎报收入、拖欠、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帐外账”、“小金库”等现象;收入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是否经学校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是否进行定期修正,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合理、合规; (9)学校是否经常组织人员清查各基层单位的收入管理情况,并分析清查结果,编制清查报告; (10)学校是否建立了签署附属单位缴款任务书管理制度,以确定附属单位当年应缴款额或计提的比例;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对附属单位缴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缴;是否有职能部门对附属单位缴款情况进行监控,并于年末向学校最高决策层报告; (11)校办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 (12)学校签订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审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专人登记、保管、归档; (13)收入科目设置是否合理,核算是否准确;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应缴财政专户”核算的款项,其上缴与返还是否履行完备手续;应收未收的款项是否设置了登记簿进行记录。 4、支出 (1)学校是否建立了资金支付的分层授权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由指定人员审批;审批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审批,经办人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办理业务;对于超出会计人员审核权限范围的,是否报经授权的人员审批;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是否经过申请、审批、复核程序,支付业务的全过程是否进行恰当分工,是否存在一个人办理支付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2)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是否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即先由学校财务机构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校内用款部门的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报校财经领导小组等决策机构审查、讨论和决策;财务机构是否依据决策办理;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是否根据实有人数和规定标准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是否取得由本人签字或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凭证;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人数和任意改变标准的现象; (4)学校每月是否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提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 (5)学校是否建立了报销审核制度;各项费用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审核报销制度和相应的支出标准列支;费用报销时是否有相关的审批人签字;超过支出标准的,是否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存在以领代报、以拨代支等现象; (6)专项资金(如“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修购等)是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执行,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按项核算;是否存在违规挤占、挪用等现象,其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内容,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管理层是否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是否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 (7)学校有关部门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支出效果进行效益评价,并向学校决策层提交评价报告; (8)暂付款是否由专人进行管理;是否建立暂付款卡片;是否正确记录暂付款的单位、日期、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借款人;是否定期、及时对暂付款进行催收、处理; (9)支出科目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准确划分各项支出的界限;是否按规定填写年度决算报表各支出项目,是否存在人员支出占用公用支出等违规现象。 5、分配 (1)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对学校结余合理进行结转、分配;事业结余是否全额转入事业基金;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经营结余是否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有关专用基金后,将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专项基金是否如实结转; (2)是否制定各项基金提取比例标准;是否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基金; (3)是否制定各项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收入、支出直接增加、减少事业基金的现象;是否存在将专用基金占用、挪用等违规现象。 6、投资 (1)学校对外投资业务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2)学校是否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存在越权行为;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学校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是否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等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策,并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4)学校是否建立对外投资执行控制制度,实际投资内容与发生额是否与批准文件、投资协议等相吻合;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是否定期或不定期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投资项目,进行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变更时,是否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等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5)学校是否存在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的违规行为; (6)是否存在将国家拨款、上级补助或者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转作投资使用的违规行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报批; (7)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制定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否定期对校办产业的经营状况、运营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8)投资是否按形式分类列示,是否同时反映了因发生投资活动而导致的资产用途的改变; (9)学校是否有专门的组织或人员负责对其他对外投资收益核算及监控;年末是否有对各项其他对外投资项目收益情况的监控报告;是否定期清查各项对外投资,是否建立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处理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出现亏损等情况的投资项目;是否及时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 (10)对外投资的处置(收获、转让、核销等)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是否符合授权批准程序,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外转让时资产是否经过有关机构和专家合理确认价格。 7、筹资 (1)学校是否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是否存在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是否胜任合格; (2)筹资方案是否符合筹资预算的要求;筹资业务是否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现象; (3)筹资业务是否经过财经领导小组等机构集体决策;是否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4)筹资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签订;重大筹资合同的订立是否征询了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筹资合同的变更是否按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单位是否对筹资合同的合法、合规、完整性进行审核; (5)是否按照批准的筹资方案办理筹资业务;单位是否及时取得筹资资产,对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合理确认价格;是否合规支付筹资费用; (6)学校贷款是否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明确的使用方向;是否有明确的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是否制订了举借计划,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 (7)学校是否建立了贷款还款计划和偿债应急计划;是否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 (8)贷款资金是否按计划或方案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的现象;是否存在将贷款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不足等违反高等学校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相关规定的行为; (9)大额贷款项目是否报主管部门备案,即将所有贷款余额达到本校近三年平均总收入10%的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10)学校是否存在为其他单位(包括校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违法行为。 (四)财务管理的信息与沟通 1、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2、各项制度及签订的各项协议是否装订成册,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3、财务信息的获取是否及时、完整,财务信息的编制是否规范、恰当、真实; 4、是否建立信息数据库,信息录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权,对有关信息的接触是否制订了限制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5、信息系统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报表,报表内容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将上述报表报送相关人员,是否对反馈意见及时妥善处理。 (五)财务管理的监督 1、是否对各财务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调整;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点,评估的目标是否着眼于内容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内容加以改进,并对改进的内容进一步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 3、是否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处理意见及时落实到位; 4、财务机构管理层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是否实施稽核,并组织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抽查、检查。 第四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财务人员、审查会计资料、查阅决策文件、研究分析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五条 通过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和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多项测试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运行作出评价,说明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节 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条 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学校房地产资产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房地产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单位房地产管理风险、保证学校遵守房地产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而对单位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分析、测试和评价活动。本指南所指的房地产指对单位有实际控制权的所有房地产以及管理的房地产。 第二条 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获取的资料主要有: (一) 房地产建设发展规划; (二) 房地产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工作手册; (三) 各类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 (四) 房地产管理数据库资料; (五) 房地产经费收支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六) 房地产出租协议及修缮合同;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房地产管理的控制环境 1、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房地产建设发展规划或目标,并有具体可行的操作计划; 2、房地产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健全,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3、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与单位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是否合理; 4、房地产管理内部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5、是否针对不同的房地产管理业务活动制定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并为各部门及其员工所熟知; 6、人员招聘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对员工是否定期进行培训,及时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其房地产管理能力;是否建立明确的奖罚激励机制; 7、是否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房地产管理的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明确并切实可行,是否建立识别房地产管理风险的适当机制; 2、是否有适当层次的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管理风险的评估机制,对房地产管理风险的评估是否全面;是否对人事、控制程序等变化设立反应机制; 3、有无对房地产管理风险的应急措施;是否有应对房地产紧张的有效办法;是否有房地产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对特殊房地产进行投保。 (三)房地产管理的控制活动 1、取得与验收 (1)学校是否设立专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管理,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是否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在办理房地产资产取得、验收、日常管理和处置的程序中是否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是否根据学校总体规划要求取得房地产,取得房地产程序是否合规; (4)自建房地产在征地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经过相关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土地开发费用等支出是否经过规定程序批准支付;自建房地产过程中资金、质量等控制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有关规定; (5)购置房产是否经决策机构集体决策,购置房产是否通过合规程序;是否及时办理产权证;是否经过相关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是否进行风险评估; (6)是否存在擅自修建、改造房产现象; (7)房地产是否及时验收,填制交接单,验收时是否成立验收小组,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合理,是否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进行验收; (8)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责任并得到及时处理; (9)验收结束后是否有验收结果报告,结果报告上的签名是否完备,结果报告是否作来房地产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10)验收结束后是否及时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否作为房地产管理档案进行保存;是否及时将验收资料交房地产数据管理人员,是否将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是否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使用用途建立房地产固定资产卡片。 2、日常管理 (1)是否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房地产的记录、分配使用、保管、维修、处置;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及批准程序;是否存在越权行为; (2)是否制定了各类房地产的使用分配标准及程序,如有量化的使用分配指标是否严格按量化的指标进行分配; (3)是否制订房地产调配使用制度,调配使用是否经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审批,调配使用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是否制订完善的各类房地产管理细则,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5)学校是否定期检查分配给各单位房产的使用情况,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其他单位是否擅自进行房屋调配,是否擅自改变公房结构和使用性质,是否转让或出租,是否将公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 (6)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否对分配出去而闲置的房地产规定处理方法;是否制定违规占房的处理条款; (7)是否制订房地产出租、出借制度及审批程序;出租、出借房地产,是否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按审批程序办理,是否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是否明确资产出租、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租金及运杂费的收付、归还期限等事项;特殊情况是否经专门部门或机构审批,如有授权内容,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8)是否制订了房地产盘点制度,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单位房地产进行清理、盘点,了解房地产资产的变动情况;盘点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盘点计划和盘点程序,盘点结束是否提供盘点报告,盘点报告是否送达给适当的管理层,对盘盈盘亏是否分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9)是否制订房地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界定内容是否明确,事故原因是否及时查明并处理相关责任人,事故处理报告是否已上报适当管理层; (10)房产产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设置专人进行管理,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变动是否及时进行了变更登记; (11)是否制订房地产维护保养制度,防止因各种自然和人为的因素而遭受损失,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12)重大修缮施工单位的选择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修缮工程完工后是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采取一定的质保措施; (13)是否提供年度房地产报告,年度报告是否已提供给适当管理层,年度报告的内容反应是否全面,所涉及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3、处置 (1)对拟出售的房地产,学校是否经过财经领导小组等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出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2)投资转出的房地产,是否经决策部门审核批准,是否对其价格进行评估,分析其效益,是否按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3)对需改建的房地产,改建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要求,是否经相关规定批准,是否存在擅自改建等违规行为; (4)处置的房地产是否及时更新房地产数据,相关财务信息资料是否完备。 4、房地产经费管理 (1)房地产修缮经费是否实行预算制度,对实际支出与预算之间有差异或未列入预算的特殊项目,是否采用特别的审批手续; (2)修缮经费的支付是否按修缮合同的规定付款,修缮工程结束经验收后是否预留一定的工程质保金;是否对大额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和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实施,维修保养费用是否纳入单位预算,并在经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3)修缮经费是否存在长期未执行情况,修缮经费的预算制订是否合理; (4)各类房地产的出租收入是否足额收取并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房租收入汇总表是否经过复核,复核错误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更正; (5)房地产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货币性房地产处置收入是否全部及时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非货币性房地产处置是否合规,取得的各类房地产是否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 (6)是否对占房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罚款收入是否纳入统一核算与管理。 (四)房地产管理的信息与沟通 1、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2、各项制度及签订的各项协议是否装订成册,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3、是否已建立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数据是否能满足管理层的需要,信息录入流程是否清晰;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资料(如房地产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分析、研究和汇总,是否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并及时处理反馈意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5、系统数据是否及时更新,更新是否有相关资料进行支持,数据的接触与修改是否经过适当授权与批准,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记录进行核对。 (五)房地产管理的监督 1、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对房地产的使用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调整;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点,评估的目标是否着眼于内容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内容加以改进,并对改进的内容进一步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 3、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房地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4、各部门是否对房地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处理意见及时落实到位。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房地产档案、审查房地产修缮经费收支会计资料、研究分析房地产管理制度、对房地产管理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五条 通过对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和对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的多项测试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房地产管理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运行作出评价,说明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节 设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条 设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学校设备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设备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单位设备管理风险、保证学校遵守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对单位设备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分析、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二条 设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获取的资料主要有: (一) 设备建设发展规划; (二) 设备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工作手册; (三) 各类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 (四) 设备管理数据库资料; (五) 设备经费收支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六) 设备采购合同和出租协议;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设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设备管理的控制环境 1、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设备建设发展规划或目标,并有具体可行的操作计划; 2、设备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健全,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3、是否针对不同的设备管理业务活动制定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并为校内各单位所熟知; 4、设备管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与单位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是否合理; 5、设备管理内部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合格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6、人员招聘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对员工是否定期进行培训,及时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其设备管理能力; 7、是否定期对设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是否对使用和管理情况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8、是否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备管理的风险管理 1、是否有适当层次的管理部门建立设备管理风险的评估机制,并是否对人事、控制程序等变化设立反应机制, 2、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明确并切实可行有无识别设备管理风险的适当办法;对设备管理风险的评估是否全面; 3、有无对设备管理风险的应急措施; 4、是否对重大设备进行投保;是否建立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对责任事故追求责任,是否制定合理的赔偿制度。 (三)设备管理的控制活动 1、取得与验收 (1)学校是否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进行设备管理,是否建立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权限; (2)学校是否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制定设备的购置方案; (3)国内购置设备时是否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报相关负责人或部门审批或评审;是否合理选择供应商,对符合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采购; (4)国外购置设备时是否按照金额进行分级论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否按国家规定,通过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进口批准;对带有放射性源的设备是否到学校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外贸合同是否经学校规定的有效部门委托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权法人或组织签订;采购免税的科教用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的科教用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5)根据不同专项资金(“211”工程和“985”工程等)购置设备时,是否严格执行相应的专项资金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6)接受赠送的仪器是否有正式书面的赠送函,捐赠设备的接收流程是否明确,是否经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是否及时建账、建卡; (7)其他方式取得的设备(自建、调拨等)是否及时建账、建卡,是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8)设备验收时是否成立验收小组,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合理,是否根据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如属于技术性很强的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中是否包括技术专家; (9)学校采购仪器设备是否在索赔期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是否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或退货处理; (10)验收结束后是否出具验收结果报告,验收小组成员是否在结果报告上的签名,结果报告是否与采购发票一起作为财务人员处理的依据; (11)验收结束后是否及时做好文件归档,是否将验收资料交设备数据库管理人员及时更新设备管理数据库,是否及时建卡、入帐;放射性源的仪器设备是否将相关资料向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2、日常管理 (1)是否对设备的记录、保管、维修、调拨等日常管理根据不同类设备制订管理制度;各部门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是否对设备日常管理起督促作用,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管理; (2)是否制订设备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原因是否及时查明并分清责任后进行处理,事故结果报告是否上报适当管理层; (3)是否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否根据使用登记资料提供年度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对利用率低的设备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是否制订大型设备开放测试管理办法,开放测试的设备范围是否经过审批,是否采取措施保证开放测试的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 (5)设备对外开放服务是否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 (6)是否存在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设备拆改或分解使用,是否经过有关程序审批; (7)离退休的教学、科研人员,因科研项目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是否经过相应审批程序批准; (8)免税进口的设备,是否在海关监管期内存在挪作它用、转移监管地点、擅自转让等违规行为; (9)是否制订设备盘点制度,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设备进行盘点,盘点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盘点计划和盘点程序,盘点结束是否提供盘点报告,盘点报告是否送达给适当的管理层,对盘盈盘亏是否分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10)设备借用(校内、外)是否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其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借用,是否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是否按规定获得赔偿;借出后设备管理数据库是否及时更新; (11)设备调拨(校内、外)是否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调拨手续是否完善合规,校内各单位的调拨是否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向校外调拨设备是否经过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是否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校内、外设备的有价调拨是否及时办理财务手续,数据库数据是否及时更新; (12)对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13)是否制订设备维护保养制度,防止因各种自然和人为的因素而遭受损失,以延长其使用寿命;是否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设备是否及时进行修复; (14)对于需维修的设备是否及时进行维修,是否存在处于保修期的设备故意拖延至保修期外进行维修; (15)设备在维修前损坏原因是否查明,是否已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6)维修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否存在选择不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无法完成维修任务情况。 3、处置 (1) 对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降档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是否及时做降档或报废处理; (2)设备报损、报废是否按照金额、类别的不同制定相应制度,是否经过审批程序,即由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其中重大设备的处置是否报上级领导审批;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越权现象;是否有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设备; (3)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是否到环境保护办公室及辐射防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是否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4)大批设备的处置是否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处理。 4、设备经费管理 (1)设备修理经费是否实行预算制度,对实际支出与预算之间有差异或未列入预算的特殊项目,是否采用特别的审批手续; (2)修理经费是否存在长期未执行情况,修理经费的预算制订是否合理; (3)修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处于保修期的设备故意拖延至保修期外进行维修,以支付修理现象; (4)开放测试项目是否按已审批的标准进行足额收费,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减免收费是否报经相关部门审批; (5)设备进行处置时,处置人、收款人与开票人员是否分离,处置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 (6)因赔偿获取的经费是否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是否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7)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是否返回规定部门,是否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四)设备管理的信息与沟通 1、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2、各项制度及签订的各项协议是否装订成册,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3、是否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数据录入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登记设备使用、维修等情况;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资料(如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分析、研究和汇总,是否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并对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5、系统数据是否及时更新,更新是否有相关资料进行支持,数据的接触与修改是否经过适当授权与批准,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记录进行核对。 (五)设备管理的监督 1、设备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对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调整;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点,评估的目标是否着眼于内容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内容加以改进,并对改进的内容进一步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 3、设备管理部门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房地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4、各部门是否对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处理意见及时落实到位。 第四条 设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设备档案、审查设备经费收支会计资料、研究分析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管理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五条 通过对设备管理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和对设备管理内部控制的多项测试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对设备管理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运行作出评价,说明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节 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条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本单位物资采购信息的可靠透明、资金的安全完整、物资采购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单位物资采购风险、保证遵守物资采购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而对单位物资采购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分析、测试和评价活动。物资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图书采购、药品采购等大宗物资采购,但不包括对建设工程等服务采购。 第二条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审计应获取的资料主要有: (一) 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工作手册; (二) 各类物资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 (三) 物资采购申请表、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大型设备采购论证文件; (四) 物资采购经费收支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 物资采购合同; (六)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物资采购的控制环境 1、管理部门是否建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2、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与单位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是否合理; 3、物资采购内部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对关键岗位进行分工,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4、是否针对不同的物资采购活动制定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并为单位员工所熟知; 5、人员招聘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其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是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是否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 6、是否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物资采购的风险管理 1、是否有恰当管理部门负责物质采购风险评估和管理活动,是否设立人事、控制程序变化的反应机制; 2、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明确并切实可行,有无识别财务管理风险的适当办法;对财务管理风险的评估是否全面,是否审核供应商资质,是否评估供应商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对供应商生产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是否检查采购人员素质,是否对采购活动流程设计监督机制,是否对采购物质进行验收,验收单的价格和数量是否与采购单一致,付款手续是否健全; 3、是否设计应急计划回避、降低、防范物资积压和短缺等情况;是否设立了备选供货商团队。 (三)物资采购的控制活动 1、物资采购计划 (1)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单位需求,采购申请所要求的技术指标是否明确,是否有采购经费予以保障;采购申请表是否有库管人员的签字,是否已考虑到单位实际库存量状况; (2)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进行分类初审,对口把关; (3)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有无要求请购部门或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其采购申请;对于紧急采购情况,是否在规定日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对于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6)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中所要求的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设备需要,并已准备到位; (7)采购计划所列的价格和物质数量是否合理; (8)是否按要求进行招标采购,招标过程是否公平、公开、公正;是否建立供应商评价小组,小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是否经集体决策择选供货商名单;是否定期调查和复核供货商名单。 2、物质采购申报价格 (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价格申报,是否根据不同的物资采购方式确定申报价;申报价是否高估虚报;申报价格是否经过合理程序进程核定; (2)申报单中所列物资品种是否在采购计划范围内,是否列入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随意压价而忽视物资质量的现象。 3、物资采购合同 (1)供货商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市场调查阶段是否按“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市场调查,是否取得供货商完整的档案资料以确认供货商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参予业务谈判的代表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具备,是否由两人以上参与谈判,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签署了书面变更协议并履行了审批手续,对于已发现的将严重损害组织利益的已签署合同,是否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3)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的履行,有无合同违约,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单位违约,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有无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的归档和保管是否完整,是否包括采购合同正本、合同补充协议、技术协议、采购订单、合同评审表及其他合同附件。 4、物资采购计划执行 (1)是否按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2) 是否设置有独立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采购验收,是否制定适当措施防止采购人员、质检人员与保管人员串通舞弊;是否存在验收不严造成以好充次等现象;验收是否根据货运单、发票和经过批准的采购合同副本、采购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进行;验收是否签署顺序编号的验收报告; (3)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是否经过适当批准;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4)审查发票、货运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上载明的价格是否与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一致,价格的变动是否经过核准;运费是否符合确定的价格标准; (5)是否在物资采购申请单、验收单、供货商发票等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付款申请单,财会部门是否是对所有单据进一步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付款凭单登记簿或应付账款明细账,确认负债; (6) 付款是否符合资金结算制度的要求;付款是否在会计人员审核的基础上,经过授权人审批;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核实付款金额和收款人是否正确;有无使用空白支票;已付货款是否在发票上加盖“付讫”戳记等; (7)预付账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收到采购物资后,是否根据供应商发票及时冲减预付账款;是否与供货商定期对账; (8)是否定期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物资已收发票未到情况汇总表;是否每月计算主要业绩指标据以监控应付账款状况;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通过比较本期与上期各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相关比率和相关费用账户金额,确定应付账款有无异常变动。 5、物资采购经费管理 (1)专项采购经费是否实行专项管理,有无挪用; (2)有无长期未使用的采购经费,采购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4)是否由采购人员以外的人员定期与供货单位进行对账,核对采购及欠款情况; (7)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是否明示并如实入帐,是否存在暗扣情况,收取的回扣收入是否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 (四)物资采购的信息与沟通 1、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2、各项制度及签订的各项协议是否装订成册,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相关制度是否按规定公开; 3.是否建立物质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流程是否清晰,是否投入充分的资源来支持对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修改,修改是否得到授权,对有关信息的接触是否制订了限制规定; 4、采购系统是否定期生成报告对报告信息与其它信息(比如财务信息等)存在的差异是否及时妥善处理,是否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提交,是否及时妥善处理管理层反馈意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5、有无通畅的例外情况报告渠道,员工的反馈以及供货商的投诉渠道是否畅通,员工是否能在信息畅通的环境下有效履行职责。 (五)物资采购的监督 1.是否建立适当管理程序保证物资采购控制的运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运行效果;并对运行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点,评估的目标是否着眼于内容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内容加以改进,并对改进的内容进一步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机制; 3、是否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处理意见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对建立物质采购流程持续监督机制,是否定期向管理层汇报监督情况,是否定期对监督机制进行评估更新;采购程序稽核和监督人员是否独立。 第四条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审计主要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物资采购档案、审查物资采购经费收支会计资料、研究分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对物资采购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五条 通过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和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多项测试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中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运行作出评价,说明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风险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财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财务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校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本校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学校和上一级部门报告本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财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财务决算是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高等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利于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规范全校预算的管理;有利于各部门加强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财政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搜集审计证据。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对上一年度本校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事项或者学校要求的特定审计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节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根据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确定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合同、预算执行结果等方面的测试范围、重点和方法,以收集审计证据。 第八条 预算管理的审计。预算管理的审计是对预算管理中的编制原则、量、编制程序、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预算政策、预算编制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经济责任制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预算程序失控、预算管理依据不当、预算管理职责不到位、预算管理与其他管理不协调等。 (三)审计内容 1、学校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及本校的规定。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务可能的赤字预算,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复,学校预算是否经规定程序审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措施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5、学校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收入预算执行的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政府收费批文、上级政府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数文件、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学费收据存根联、预算外资金上缴的相关凭证、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收入项目不完整、学费收入依据不当、预算外收入上缴不完整和不及时、收入核算不正确等。 (三)审计内容。 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预算。 2、学校收入预算项目是否齐全,学校的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3、学校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交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4、预算收入是否合理、正确,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合理分类,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5、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对收费单位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6、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学校是否制订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支出预算执行的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支出预算明细表、预算下拨文件、支出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支出项目不合法、支出项目不真实、支出标准不合规、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支出核算不正确等。 (三)审计内容。 1、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2、学校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预算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利用支出对外投资等行为。 3、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有无计划外或超计划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4、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5、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6、预算支出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审计。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是对学校预算预算执行结果的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学校预算和调整预算、财务预算执行报告、专项经费立项报告、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报告、财务处财务分析报告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收入预算未完成、支出预算超支、收入支出倒挂、经费项目无效果或者低效益等。 (三)审计内容。 1、分析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2、分析学校总预算执行收入、执行支出配比的结果情况,以及与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的结果的差异及原因;校级预算及所属各级预算执行收入、执行支出配比的结果情况,以及与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的结果的差异及原因。 3、分析与评价预算执行结果的效果及效益,是否制订措施改进长期无效果和无效益的预算。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对财务预算的审计,应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事前审计是指在高等学校财务预算编制阶段所进行的审查。事中审计是指对高等学校财务预算在实施过程中所实施的审查。事后审计是指对财务预算执行完成以后,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全面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学校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对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并就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对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发的有关预算、财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查决定。 第三节 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决算审计是根据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确定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方面的测试范围、重点和方法,以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报表的一般审计。财务决算报表的审计是对高校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毁损、丢失和坏帐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报表项目不合法、支出项目不真实、支出标准不合规、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支出核算不正确等。 (三)审计内容。 1、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2、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3、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 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4、决算审计中要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财务分析指标的审计: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情况审计。资产审计是对学校资产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记录、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外投资的资料、全资企业的审计报告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购置资产未入帐、报废固定资产未冲销、资产账实不符等。 (三)审计内容。 1、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2、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6、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负债情况审计:负债审计是对学校负债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与负债相关的会计记录、账龄分析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资金供应不及时、贷款利息成本过高、不能暗示还本付息等。 (三)审计内容。 1、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2、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4、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5、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净资产情况审计。净资产审计是对学校净资产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与净资产相关的会计记录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基金分类不正确、基金列支不合理、事业基金长期透支等。 (三)审计内容。 1、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2、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参照第九条、第十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所进行的确认、控制和评价活动。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 (四)注意与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可由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节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七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在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中,应主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内容;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与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节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二)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三)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 (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六)基建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七)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九)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 ⒈委托勘察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⑴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⑵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⑶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未经审计,应不得发布; ⑷招投标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⑸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 ⑹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⒉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⑴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⑵是否对勘察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 ⑶勘察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勘察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⑷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⑸勘查合同未经审计,应不得签署。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⒈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⑴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⑵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⑶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未经审计,应不得发布; ⑷招投标的程序以及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 ⒉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 ⑴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 ⑵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⑶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 ⒊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⑴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⑵是否对设计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限额设计是否做出具体规定; ⑶设计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设计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⑷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⑸设计合同未经审计,应不得签署。 ⒋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与评价 ⑴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⑵初步设计的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标准、装备标准是否符合预定要求;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⑶初步设计是否实施了规范的内部审查程序,结果是否得到落实; ⑷概算编制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比较是否全面;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 ⑸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⑹项目概算未经审计,应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⑺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完成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 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⑴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 ⑵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⑶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风险; ⑷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⑸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第四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征地、拆迁协议; (二)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三)标底文件或施工图预算; (四)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函; (六)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 (七)中标通知书; (八)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的审查与评价 ⒈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并及时得到被征用土地; ⒉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⒊现场“三通一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⒈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⑴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有否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⑵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未经审计,应不得发布。 ⑶标底文件的审查与评价。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时,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标底文件未经审计,应不得进行招标。 ⑷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时是否对投标人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⒉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⑴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未经审计,应不得发布; ⑵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⒊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⑴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招标文件未经审计,应不得发布; ⑵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受设计单位推荐厂家意见的限制; ⑶投标单位对其内容澄清解释时是否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⑷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⒋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⑴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未经审计,应不得发布; ⑵总包单位是否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欺骗建设单位; ⑶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⒈专项合同通用内容的审查与评价 ⑴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⑵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⑶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⑷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⒉各类专项合同其他内容的审查与评价 ⑴施工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⑵监理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监理的业务范围、责任及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和时间要求是否明确;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⑶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新材料、新型设备的价格是否合理,专利权是否真实;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 ⑷分包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内容、工期和质量标准;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分包工程中间验收、交工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分包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⒊各类合同未经审计,应不得签署。 第五节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施工图纸;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三)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⒈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地基验槽的相关纪录是否完整;基础结构施工做法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预埋工程中的预埋管线及铁件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屋面工程的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装饰工程中的基层做法是否与设计要求或采用的图集相符;安装工程中的线路、管道等的做法是否与设计图纸和采用的图集相符。 ⒉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参加,未经审计机构参与验收的工程应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勘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相关责任。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⒈招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厂家、规格”与招标文件不同时,经基建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⒉招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投标价格较多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或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此方法确认; ⒊建设单位供货或指定的材料,应由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⒋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应进行验收。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 ⒈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⑵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⑶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当实物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施工项目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⒉未经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基建管理部门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⒈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⑴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 ⑵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⑶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既签量又签价、既签量又签消耗、既签单价又签总价的问题。 ⒉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均应经审计机构确认后方可签署执行,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五)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⒈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⑴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⑵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⒉对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⒊对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审计机构应提出反索赔的建议和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节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赔文件; (十一)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⒈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⒉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⒊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⒋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⒌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⒍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⒎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⒈合同履行。主要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⒉合同变更。主要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合同变更事项未经审计确认应不得签署执行。 ⒊合同终止。主要检查终止合同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未经审计确认的终止合同应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和付款手续;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未经审计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确认。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⒈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⒉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⒊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是否准确。 ⒋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⒌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应由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确认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预测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确认产生偏差的原因。 (二)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设计周期和供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无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差错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及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是否存在偏差,确认偏差的程度和产生偏差的原因。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决(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有无存在结构上的变化;确认工程决(结)算造价与概(预)算之间的差异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 (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内部管理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评价,针对内部管理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控制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其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职责或义务。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活动。 第二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来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委托。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立项和实施 第五条 教育系统的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 (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联系会议组成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中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中层领导、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基层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其所在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模式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等情况确定。 (一)高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高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高等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基建项目计划和基建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基建经费是否落实,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施工签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问题; 7.基建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未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高等学校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7.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5.各项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小金库”问题;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9.本校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教育系统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主要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经费自给率 (四)收入结余率 (五)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六)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七)资产增长率 (八)负债增长率 (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十)资产负债率 (十一)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二)招待费支出率 (十三)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四)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率 (十五)大宗商品、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率 (十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七)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八)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九)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 (二十)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二十一)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二十二)师生比 (二十三)长期投资收益率 (二十四)投资损失率 (二十五)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六)违规资金比率 第五节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送干部管理或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附件: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考评价指标释义 附件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考评价指标释义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1.概念 预算收入完成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现的各项财务收入与收入预算的比率。 2.公式 任期实际收入总额 预算收入完成率= ×100% 任期预算收入总额 任期实际收入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实际取得的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它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任期预算收入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预计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 3.说明 (1)预算收入完成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预算收入完成情况,体现了经济责任人筹措资金、组织收入的能力。 (2)一般情况下,预算收入完成率接近或高于100%,说明单位收入完成情况较好;预算收入完成率显著低于100%,说明单位收入完成情况较差。 (3)本指标也能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收入预算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程度。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1.概念 预算支出完成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各项财务支出与预算支出的比率。 2.公式 任期实际支出总额 预算支出完成率= ×100% 任期预算支出总额 任期实际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的总和,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及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任期预算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预计可能发生各项支出的总和。 3.说明 (1)预算支出完成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预算支出的完成情况,体现了经济责任人为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正常进行及学校发展投入资金与控制支出的能力。 (2)一般情况下,预算支出完成率高于100%,说明支出有偏离支出预算的倾向;预算支出完成率低于100%,说明实际支出比支出预算有节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该指标低于100%,但保证了的正常需要,属于节约行为,反之,未满足单位正常需要,未完成必需的支出项目与数额,往往与经济责任人未完成某些经济责任有关。 (3)本指标也能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支出预算的准确程度。 三、经费自给率 1.概念 经费自给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与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非偿还性资金与经常性支出的比率。 2.公式 任期自给性收入总额 经费自给率= ×100% 任期经常性支出总额 任期自给性收入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际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总和。 任期经常性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际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的总和。 3.说明 (1)经费自给率,反映学校或单位对国家或上级的依赖程度,组织收入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 (2)一般情况下,经费自给率高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经费自给率低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弱。 四、收入结余率 1.概念 收入结余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收支结余与各项收入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收支结余总额 收入结余率= ×100% 任期各项收入总额 任期收入结余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各项收入的结余额减去因事业计划未完成或项目需跨期进行而结转下期使用的资金结存数后的净额。 任期各种收入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各项收入的总和。 3.说明 一般情况下,收入结余率高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可供分配的结余资金较多,发展后劲也较大;收入结余率低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可供分配的结余资金较少,发展后劲不足。 五、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1.概念 人员经费支出比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总额与事业支出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人员经费支出总额 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100% 任期事业支出总额 任期人员经费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反映在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中支出的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人民助学金和物价补贴等费用的总和。 任期事业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事业支出的总和。 3.说明 (1)人员经费支出比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人员经费占事业支出比例的情况,用来衡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的合理程度。 (2)一般情况下,人员经费支出比率高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用于事业发展的经费较少;人员经费支出比率低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用于事业发展的经费较多。在同等规模可比基础上,降低人员经费支出比率是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途径。 六、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1.概念 公用经费支出比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总额与事业支出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公用经费支出总额 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100% 事业经费支出总额 任期公用经费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公用经费支出额的总和。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用和其他费用。 事业经费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事业支出的总和。 3.说明 (1)公用经费支出比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公用经费占事业经费比例的情况,与人员经费支出比率一样,用来衡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的合理程度。 (2)一般情况下,公用经费支出比率高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用于事业发展的经费较多;公用经费支出比率低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用于事业发展的经费较少。在同等规模可比基础上,提高公用经费支出比率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的体现。 七、资产增长率 1.概念 资产增长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总资产增长额同任期期初资产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总资产增长额 资产增长率= ×100% 任期期初资产总额 任期总资产增长额,是指资产总额任期期末数与任期期初数的差额,任期总资产增长额=资产总额任期期末数-资产总额任期期初数。如果任期总资产额减少,用“-”表示。 任期期初资产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接任时单位的资产总额数。 3.说明 (1)资产增长率指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资产总量扩张所形成的发展能力,以及单位规模增长水平对单位发展后劲的影响。 (2)一般情况下,资产增长率高于学校历史最高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资产规模扩张的速度较快;资产增长率低于学校历史最高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资产规模扩张的速度较慢。但实际操作时,应注意资产规模扩张的质与量的关系,以及单位的后继发展能力,避免资产盲目扩张。 八、负债增长率 1.概念 负债增长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总负债增长额同任期期初负债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总负债增长额 负债增长率= ×100% 任期期初总负债额 任期总负债增长额,是指负债总额任期期末数与任期期初数的差额。任期总负债增长额=负债总额任期期末数-负债总额任期期初数。如果任期总负债额减少,用“-”表示。 任期期初负债额,是指经济责任人接任时单位的负债总额。 3.说明 (1)负债增长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债务增长情况,评价单位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利用债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 (2)一般情况下,负债增长率低于同期资产增长率,说明单位负债增长较合理;负债增长率高于同期资产增长率,说明单位负债增长不合理。 (3)就一个单位而言,单纯的负债增长或减少的绝对额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重要的是要与资产总额相比较后才能看出其合理程度。 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1.概念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下同)增长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净资产增长额同任期期初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净资产增长额 净资产增长率= ×100% 任期期初净资产 任期净资产增长额=任期期末净资产-任期期初净资产。 任期期初净资产指经济责任人接任时净资产总额。 3.说明 (1)净资产增长率,反映经济责任人的任期业绩,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自有资本及积累增长的情况。 (2)一般情况下,净资产增长率高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自有资本与积累的获取能力较强,对投资人或债权人的保障程度较高;净资产增长率低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单位自有资本与积累的获取能力较弱,对投资人或债权人的保障程度较低。 任期净资产增长额中应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即任期内国家对单位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单位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增加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十、资产负债率 1.概念 资产负债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期末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100% 任期期末资产总额 任期期末负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期末单位承担的各项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 任期期末资产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期末单位拥有各项资产价值的总和。 3.说明 (1)资产负债率,反映单位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是国际公认的衡量单位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该指标不论对单位投资人还是单位债权人都十分重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既能说明单位投资人、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较小,又能说明单位经营安全、稳健、有效,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 (2)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高于50%,说明单位负债水平和风险程度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50%,说明单位负债水平和风险程度较低。如果资产负债率高于100%,说明单位已资不低债。 (3)资产负债率对债权人来说,越低越好。因为在清算时,资产变现所得很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比率过高,债权人可能蒙受损失。 十一、上缴款项完成率 1.概念 上缴款项完成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际上缴款项总额同应上缴款项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实际上缴款项总额 上缴款项完成率= ×100% 任期应上缴款项总额 任期实际上缴款项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际上缴款项的总和。上缴款项的内容,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应包括事业结余的上缴,特种款项的上缴;校办企业,应包括利润上缴,租赁学校资产费用的上缴,属于学校所有的企业所得税返回的上缴,以及由学校统管其他费用的上缴等。 任期应上缴款项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根据经济责任或合同、协议规定应上缴的各种款项的总和。 3.说明 (1)上缴款项完成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应上缴款项的情况。 (2)一般情况下,上缴款项完成率高于100%,说明超额完成上缴任务;上缴款项完成率低于100%,说明未完成上缴任务。 十二、招待费支出率 1.概念 招待费支出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招待费支出总额与公务费支出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招待费支出总额 招待费支出率= ×100% 任期公务费支出总和 任期招待费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各项招待费支出的总和。 任期公务费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事业支出中的公务费支出总和(包括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公务费支出、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公务费支出总和)。 3.说明 (1)招待费支出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招待费支出的情况,主要衡量是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从事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廉洁自律的程度。 (2)一般情况下,招待费支出比率,地方事业单位以不超过当年公务费的2%,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不超过当年单位公务费的1%,说明合规;招待费支出比率,地方事业单位超过当年公务费的2%,中央级事业单位超过当年单位公务费的1%,说明不合规。在计算时,应扣除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等一次性经费。 十三、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1.概念 科研经费收入年增长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年均增长的科研经费收入与任职前一年科研经费收入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额 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100% 任职前一年科研经费年收入额 任期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额=任期科研经费收入增长总额×(12/任期月数)。 任职前一年科研经费收入,是指经济责任人任职前一个自然年的科研经费收入总额。 3.说明 (1)科研经费收入年增长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情况。 (2)一般情况下,科研经费收入年增长率越高,说明获取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能力较强;科研经费收入年增长率低,说明获取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能力较弱。 十四、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率 1.概念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兴建工程时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的概(预)算费用与全部工程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招标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率= ×100% 任期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 任期招标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行招标方式建设的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 任期应进行招标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项目的概(预)算费用总额。 3.说明 (1)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基本建设的情况。 (2)一般情况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率低于100%,说明有些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应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及额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五、大宗商品、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率 1.概念 大宗商品、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大宗商品、设备项目采购时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的概(预)算费用与全部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招标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 大宗商品、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率= ×100% 任期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 任期招标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行招标方式建设的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 任期应进行招标项目概(预)算费用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项目的概(预)算费用总额。 3.说明 (1)大宗商品、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和基本建设的情况。 (2)一般情况下,大宗商品、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率低于100%,说明有些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应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及额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1.概念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实际完成基本建设投资与计划投资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投资完成额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100% 任期投资计划额 任期投资完成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总和。 任期投资计划,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投资额的总和。 3.说明 (1)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基本建设规模与工作量的完成程度。 (2)一般情况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于100%,说明计划完成较好;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低于100%,说明计划完成较差。但如果投资额中包含计划外项目投资或其他非经常性投资(如超标准建设、工程报废),该指标也呈升高状态,应作分析说明。 十七、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1.概念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基本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与全部基建投资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100% 任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 任期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基本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总和。 任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的总和。 3.说明 (1)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反映基本建设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2)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高于100%,说明有一定数量的前任移交的在建工程在经济责任人任期内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低于100%,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工程周期关系在建工程尚未进入可交付使用阶段,二是工程未按计划进度进行,影响了交付使用时间。 十八、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1.概念 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基本建设在建工程与基本建设投资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期末在建工程余额 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100% 任期基建投资总额 任期期末在建工程余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期末在建工程总额。 任期基建投资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基建投资总和,它包括任期期初前任移交的未完工程余额和任期新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额。 3.说明 (1)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未完工程占全部投资资金的比例情况,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工程建设速度与交付使用效率。 (2)一般情况下,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越低越好,等于0时,说明任期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且交付使用。 十九、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 1.概念 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报废工程投资额与任期内全部工程投资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内报废工程投资额 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 ×100% 任期内全部工程投资额 任期内报废工程投资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投资的工程报废总额。 任期内全部工程投资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全部建设工程投资总额。 3.说明 (1)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建设过程中报废工程损失的程度,是衡量工程建设质量的一项经济指标。 (2)一般情况下,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越低越好,比率为0时,说明无报废工程损失;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越高,说明报废工程资金损失越大。在计算报废工程资金损失率时,应注意分析报废工程是前任遗留下来的还是任期内新增的,本指标只考核经济责任人任期内投资的报废工程。 二十、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1.概念 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开展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核减数的总和与项目决算送审金额总和的比率。 2.公式 任期工程项目结算审减总额 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100% 任期工程项目决算送审总额 任期工程结算审计审减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而核减的费用总额。 任期工程项目决算送审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已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原决算总额。 3.说明 (1)工程项目结算审减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开展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 (2)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结算审减率的高低可反映以下两方面情况,一是审计部门与人员的执业能力与水平,二是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决算编制和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决算审核的真实性的程度。因此不能单纯地以此指标业判定审计部门与人员执业能力与水平的高低,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本指标也可用于评价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十一、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1.概念 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事业支出与折合后的各类学生平均人数的比例。 2.公式 任期事业支出总额 12 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 任期折合后的各类学生年平均人数 任期月数 任期事业支出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事业支出总和。该数乘以(12月)/(任期月数)后,则折算为年平均事业支出。 任期折合后的各类学生年平均人数,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折合后的各类学生年平均人数。其计算公式是(Σ任期月平均人数)/(任期月数)。根据现行统计口径,各类学生人数折算系数,若以本科生(含专科生)为“1”,则硕士研究生为“2”,博士研究生为“3”,夜大生为1/3.5,函授生为1/7。 3.说明 (1)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生均年培养成本。 (2)一般情况下,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高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生均年培养成本较高;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低于上期水平或同类学校平均水平,说明生均年培养成本较低。 二十二、师生比 1.概念 师生比,是指学校全部在编专职教师与折合后的学生平均人数的比例。 2.公式 在校生人数(折合后年平均数) 师生比= 专职教师人数(年平均数) 学校专职教师人数,是指专业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教学为主的“双肩挑”人员。 学校在校生人数,是指在校的学生折合数,不包括成人教育学生数。根据现行统计口径,各类学生人数折算系数,若以本科生(含专科生)为“1”,则硕士研究生为“2”,博士研究生为“3”,函授生为1/7。 3.说明 (1)师生比,反映学校的人力资源利用的情况和办学效益。 (2)一般情况下,师生比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的比例,说明师生结构较合理;师生比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的比例,说明师生结构有待改善。实际中,该指标不能孤立运用,而应与同类型学校、同样规模学校去比较,教学科研并重的综合类大学趋向于15:1较为合理。 二十三、长期投资收益率 1.概念 长期投资收益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长期投资收益总额与各项长期投资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长期投资收益总额 12 长期投资收益率= × ×100% 任期长期投资总额 任职月数 任期长期投资收益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长期投资的收益总和。 任期长期投资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各项长期投资的总和。 3.说明 (1)长期投资收益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长期投资收益收益水平及对长期投资的决策、管理能力。 (2)一般情况下,长期投资收益率高于上期水平或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说明长期投资效果较好;长期投资收益率低于上期水平或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说明长期投资效果较差。如果投资没有收益,说明投资决策失误或投资管理不当。 二十四、投资损失率 1.概念 投资损失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投资损失额与任期投资总额的比率。 2.公式 任期投资损失额 投资损失率= ×100% 任期投资总额 任期投资损失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投资损失的总和。 任期投资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投资的总和。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3.说明 (1)投资损失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当等造成的直接资金损失的程度。 (2)一般情况下,投资损失率大于0,说明投资决策有失误或管理不当,从侧面反映了经济责任人的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十五、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1.概念 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是指经济责任人单位暂付款余额与全部流动资产的比率。 2.公式 暂付款余额 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全部流动资产 暂付款余额,是指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及暂付款”的余额,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全部流动资产,是指单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扣除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后的余额。 3.说明 (1)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反映经济责任人单位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小越好,该指标越高,说明实际支出与报表支出差距越大,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同时也反映单位财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二十六、违规资金比率 1.概念 违规资金比率,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违规资金总额与审计总额的比率。 2.公式 违规资金总额 违规资金比率= 审计资金总额 违规资金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资金总额。“违规行为”按审计工作报表口径确认。审计时,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违规金额应折算为一个自然年度支出数,其计算公式为: (n月违规行为金额/n月)×12月 审计资金总额,是指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各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数”的总和。 3.说明 (1)违规资金比率,反映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2)一般情况下,违规资金比率越高,说明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越差。但违规行为要与一般性的账务处理差错相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