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审计工作六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

落实审计工作六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六项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管和服务工作的力度,促进学校内部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学校的财经风险,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维护学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四川大学《校务会议纪要》(2007年第一期及其(附2))和《四川大学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的通知〉(教财[2007]2号)的通知》(川大办[2007]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审计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进行学校二级财务管理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1、 二级财务管理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⑴ 学校二级财务管理单位的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应接受学校审计监督。

⑵ 学校二级财务管理单位预算审计的重点内容为:

①收入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

③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报批;

④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⑶ 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新形势,审计工作可提前介入有关重要经济活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管理。

2、 专项资金审计(审签)

⑴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均应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

⑵ 对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坚持先审计(审签),后办理财务决算的制度。未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审签)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财务决算。

⑶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①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项管理,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②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和相关的财务制度与规定,是否专款专用;

③专项资金的使用中,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

二、加大实施对科产集团及其下属校办企业经营效益、目标管理的专项审计,对具有二次财政支配权的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和具有创收能力的单位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1、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对科产集团及其下属校办企业(含四川大学及其下属单位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或者四川大学及其下属单位占业务主导地位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校属企业)实行审计监督,对其中的重点单位应实行年度审计制。

2、校属企业的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审计处也可根据审计力量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3、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企业的资产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4、按照学校安排,对具有二次财政支配权的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和具有创收能力的单位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三、继续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校内各单位(含校属企业)经济责任人以及由学校领导决定或有关单位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和单位负责人均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根据组织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实施。

2、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作为工作交接的内容。

3、学校各单位要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存在不足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4、完善审计结果管理办法,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分别装入四个档案,即:分别装入干部的廉政档案(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干部个人档案(由组织部负责),审计工作的业务档案(由审计处负责),以及干部的人事档案(由组织部、档案馆负责)

组织部门在干部的调整、换届、任免(聘任)时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和交接内容;

纪委、监察处要充分运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与查出的问题,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有针对性地抓好干部的廉洁自律与党风廉政建设;

财务部门应按照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有针对性地加强财经的法治管理,按照审计意见落实好整改措施。

四、加强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提高审计监督的执行力、权威性

1、进一步发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落实审计意见督查工作的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落实审计意见督查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落实审计意见督查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相关部门要在人员编制、落实审计意见督查工作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落实审计意见督查工作的完成。

2、为强化审计意见落实工作,设落实审计意见督查办公室在审计处(以下简称督查办公室)

在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发放审计报告时,坚持同时发放《关于执行审计结果检查督办书》和《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调查回复表》,督查办公室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执行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办,监督审计意见及建议的执行和办理结果,及时了解审计结果采纳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3、督查办公室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意见的落实和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对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做得好的单位,督查办公室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并报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审计结果公示

1、公示范围

学校各单位送审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2、公示内容

⑴ 项目名称;

⑵ 工程内容;

⑶ 建设管理单位名称;

⑷ 承包施工单位名称;

⑸ 中标金额;

⑹ 送审金额;

⑺ 审定金额。

3、公示方式

送审修缮工程项目审定造价后7个有效工作日内,由审计处工程审计科在处网页“审计公示”栏目按“公示内容”要求列表公示。

4、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一年。

六、新建工程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过程造价咨询、审计监督服务

1、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主要由学校审计处工程审计科和经公开评选入围的造价咨询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审计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     

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评选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由审计处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协助。

2、工程项目过程造价咨询、审计监督服务内容

(1) 立项阶段

①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立项可行性论证。

②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计划投资估算、经济评价讨论。

(2) 设计阶段

①参加设计招标文件的会审。

②参加设计合同的会审。

③参加设计图纸的会审。

(3) 招标投标阶段

①会审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

②招投标程序的监督。

③审签监理、设计费用计取标准。

(4) 施工阶段

①会审施工合同、协议书。

②会审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③参加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的询价、核价。

④参加索赔费用的审核。

(5) 竣工结算阶段

①参加工程竣工初步、正式验收。

②审查建设管理单位送审资料的签字盖章手续,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③现场踏勘建设工程项目实物,核对工程内容,取证审计质疑的相关材料。

④由审计人员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运用工程审计软件实施审计。

⑤在审计过程中,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包施工单位意见。

⑥组织召开多方协调、讨论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差异性;形成会议纪要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复核审计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验证的结论、报告。

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书,建设管理单位人员签领审计报告书,退还送审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七、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事项,由学校审计处按照《四川大学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大办[2001]36号)、《四川大学关于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大校[2002]32号)和校长的授权负责组织和实施。

八、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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