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4)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5)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6)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这里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审计。

  3.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7.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8.监督社会审计(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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