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对某高校1999年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在盘点财务处库存现金时,发现以个人名义用整存整取形式存入银行的存单5张,3张不同姓名的人民币存单金额分别为7.07万元、4万元、10.3万元,2张另两个姓名的外币存单金额分别为10万日元和0.98万美元。经查,此系学校财务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是该校有关人员个人行为,有关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检察院处理。 该校作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规定,属公款私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鉴于该校财务处有关人员已移交检察院,审计机关决定待案件结束后再对此事予以处理。 案例评析:该校对现金管理不严,是造成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应引起各校重视。各高校应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以保障单位资金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