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00万,借给他人用10天,被判刑1年3个月
 

    大连市某一国有企业在成立的某公司中拥有股份,该国有企业委派工作人员李某到该公司中担任副经理。2002322,李某应客户齐某的要求,将本人任职的公司的200万元资金转到齐某的个人账户,用于齐某等人组建另一家公司的验资资金,10天后即41,齐某将借用的200万元资金返还。李某觉得此举既帮了客户的忙,又无人知晓,本公司也没有损失,做得值得。以后,该国有企业接到群众举报,委托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业务审计,李某认为此事难以躲过,向审计人员出具了关于挪用公款的说明,李某挪用公款被审计查实,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身份是国家企业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赢利活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审计中向审计人员出具关于挪用公款的说明可视为自首情节,法院对李某作了从轻判决,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行13个月。李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评析:李某挪用公司200万元资金,借给他人成立公司验资使用,仅仅10天后即返回公司,他以为此举既帮了客户的忙,又无人知晓,本公司也没有损失,做得值得,没想到神不知鬼不觉的事居然案发。李某的行为未对公司造成损失,时间又如此之短,表面上看像是没什么了不得的,实际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例说明李某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里,结果害了自己。古训:“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Copyright © 2007 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管理中心 
   京ICP备2024044276号-2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11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北京科技大学 邮编:100083 电话:010-62334008
Email:Ceesupport@cee.ustb.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