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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分类方法 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审计活动归属于一种审计类型的做法,即为审计分类。对审计进行科学的分类,有时对于加深对各种不同审计活动的认识,探索审计规律;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研究审计的分类,是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审计分类的一般方法是:首先提出分类的标志,并根据每一种标志,确定归属其下的某几种审计;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将各类审计有秩序地排列起来,形成审计类型的群体。从具体的分类方法上看,不外乎是单标准分类法和多标准分类法两种。 单标准分类法,即按照单一的标志而进行审计分类的方法。如按照被审计对象的范围、内容或审计的目的来分类,或者按照审计不同的方式来分类。1982年9月联合国开发署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把当时世界各国的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的内容划分为财务审计、弊端审计、管理审计和综合审计。有些国家把审计按其实施方式,分为事先审计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传统审计和效果审计。按照单标准进行审计分类,方法简单,主体突出,容易被人理解和掌握;但是审计类型容量小,没有弹性 ,不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多标准分类法,即是按照多种标志而进行审计分类的方法。按照分类标志排列不同,多标准分类法,又可以分为无层次分法和 有层次分法两种。无层次分法,即为“一揽子”分法,有多少标志,就有多少审计类别,各种类别平行排列,形成无层次群体。如按照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执行者、被审计单位、进行时间、组织方式、审计性质等多标志划分,并平行排列。这种方法,少则按两个标志划分,多则按十多个标志划分,中间没有层次,很难被人掌握;又由于各人对各种标志理解的角度不同,其分法也各不相同。有层次分法,先按审计最基本的第一位特征,用粗线条分成若干大类,然后再按照更加具体的特征,将每一大类再进行细分, 形成有层次的审计类别群体。如日本的三泽一先生将审计划分为重要的类型和其他类型。重要类型按照审计的对象、人员、实施动机又可以再分;其他类型按照实施次序、时间、重点再分。我国通常对审计进行基本分类和其他分类。 二、主要审计种类 (一)按照审计主体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审计主体所实施的审计,审计可分为国家审计、部门和单位审计及社会审计。 1. 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地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我国国务院审计署及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厅(局)所组织和实施的审计,均属于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署有权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相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有权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还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国家审计机关还有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同时,国家 审计机关还可以进行授权审计和委托审计。 2. 部门和单位审计 是指由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组织,对系统内和单位内所实施的审计。该种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组织独立于 财会部门之外,直接接受本部门本单位最高负责人领导,并向他报告工作。部门和单位审计主要目的是查错防弊,改善经营,以提高管理素质和提高工作效率及经济效益。部门和单位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审计方式也较为灵活,一般是根据本部门和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定。该种审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部门审计和单位审计。 部门审计,是指由政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所进 行的审计监督。部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在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任务的前提下,依照本部门工作需要,监督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部门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财政收支及经济核算质量的审计,籍以维护财经法纪,提高核算质量和健全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组织经验交流,总结教训,以促进本系统经济效益的提高;针对管理中出现的带普遍性的倾向性问题,进行行业同步审计,并根据审出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正确组织和引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审计具有行业性强、针对性强以及灵活、及时的特征。例如,部门审计可以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同步审计、相互审计、对口审计、重点或专项审计,能及时地了解系统的经营状况,并能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错误、改善经营。单位审计是由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对本单位范围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3. 社会审计 是指由社会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独立审计。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承办海外企业、横向联合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政府其他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经济案件鉴定、纳税申报、资本验证、可行性方案研究、解散清理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等方面审计。 按照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隶属关系,审计又可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内部审计 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我国国 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详见部门和单位审计。)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它由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承担会计稽核工作,对会计机构本身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稽核工作可分为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日常稽核和临时稽核。会计稽核制度不同于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单位审计制度是由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2. 外部审计 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由于这种审计是由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审计组织以第三者身份独立进行的,所以具有公证、客观、不偏不倚的可能, 因而具有公证的作用。我国财政、银行、税务部门为了做好其本职工作,而对其管辖区各单位的业务(如税利上缴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等)所进行的检查,不属于审计,更谈不上是外部审计,而只是经济监督中的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信贷监督。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审计,从形式上看是外部审计人员所进行的审计,但从行业系统上看,仍然属于内部审计。因为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总是有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外部审计虽然能不受干扰地进行彻底审查,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但不够及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事后审计。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两者均是审计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 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能起辅助和补充作用;而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导作用。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所处的地位不同,它们在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和公证作用方面又有较大的差别。 (二)按照审计客体的分类 按照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审计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 财政财务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也称为传统审计,在西方国家叫做财务审计或依法审计。它是指对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审计。财政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目的是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遵守财经方针、政策、财经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借以纠正错误,防止弊病,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措施。财政财务审计不仅要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且要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资金及其运动。财政财务审计,按照它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主要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主要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预算外资金所进行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西方财务审计,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投资者、经营者的需要,先后曾以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等三种不同形式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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