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政府投资项目生命周期项目管理》 三、投资管理体制深度改革阶段(1992年至今) 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标志,经济体制市场化步伐加大。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也相应实行了一些深层次的变革,与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体制在这一阶段得以初步形成。 1992年11月9日,原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责任约束。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所有投资项目划分为竞争性、基础性和公益性三类。工程建设监理制于1996年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过程的管理主体从政府分离出来,1996年《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出台,解决了我国投资缺乏责任约束机制的问题,将政府投资实施过程的管理真正变成了企业行为。明确政府投资范围划定在非竞争性、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范围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投资宏观调控主体的角色初步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200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真正明确了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其中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提出必须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同时还提出必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尤其对非经营f生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另外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项目法人制模式。这是指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由投资人(包括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筹划、准备、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1995年国家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6年国家计委又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随后,项目法人制在水利、交通、铁路等建设领域广泛推行,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遵守的基本管理制度之一。 二是政府采购模式。政府采购模式即由政府设立统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公共房屋或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负责建设,建完后移交给国有机构使用或移交给运营单位运营。在这种模式中,集中采购机构 发挥核心作用,负责编制预算、建设等阶段的管理,是典型的集中管理模式。与计划阶段的分散管理模式相比,它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如便于节约管理成本;便于促进经验的积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普遍实行了招投标制度,工程采购的价格普遍降低等。 三是代建制模式。代建制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 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方式。当前,代建制按代建范围不同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分阶段代建,另一种是全过程代建。分阶段代建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可以分为项目前期代建和项目实施代建两部分。对于一些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项目使用人可以分阶段选择不同的代建人,以充分发挥代建人的专业优势。全过程代建是代建人负责从项目前期、实施、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一般来说,只有大型的综合性项目管理公司具备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故本书中所提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方式为分阶段代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