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政府投资项目生命周期项目管理》 二、投资管理体制初步改革阶段(1979年至1992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1979年年初的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规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投资体制改革由此开始,政府对投资项目管理的改革也初见端倪。 1979年至1983年,集中计划管理模式开始裂变。主要推行了拨款改贷款、投资包干和招投标制度。国家建委提出推行基本建设合同制,将建筑施工企业从接受指令施工,变为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国营施工企业开始推行经济责任制;建筑企业从实行利润留成到利改税;开始试行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安装招标制度;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设计取费制度,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这样,曾经是政府事业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开始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政府开始从唯一的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直接操纵指挥者,向凌驾于各投资主体之上的社会投资活动的综合管理者转变。 1984年至1992年,市场经济投资管理体制萌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政府对投资的管理也需与市场化的步伐合拍。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88年发布《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为标志,政府对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开始实行多种计划管理形式,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定权逐步分散,建立投资项目评估审议制度;投资建设领域推行招投标制,政府进一步实现了由投资活动的直接控制者向社会投资活动的宏观管理者的转换。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80年代,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也进行了改革的探索。1979年,工程项目建设方式结束了长达20年的工程指挥部制,恢复了“一五”时期的承发包制度。1984年开始基本建设和建筑业体制改革,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和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建立工程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改革工程项目所需资源(人、财、物)的供应方式,实行设计单位企业化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方式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