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政府投资项目生命周期项目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政府投资项目与一般项目存在较大的特征差别,并且其特征是由该项目产出的基本特性和政府投资目标的基本指向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出具有公共品性质。政府投资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具有较强的公共品性质。比如,城市的一条收费公路可以集体使用,但是并不把不交费者排除在外。 (2)较大的外部性。公益性项目往往都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即指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单位之间,一个经济单位对其他经济单位的影响,而该单位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单位获得报酬或向其他单位支付赔偿。如某投资主体兴建一座水电站,它可以通过发电获取收益,而下游居民也能从电站大坝修建后减少的洪涝灾害中受益。 (3)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且是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一方面是公益性的,致使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般经济组织不愿涉足,但它另一方面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必要配备,所以政府可谓是欲罢不能,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 (4)超大型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且项目的目标具有双重性,即同时注重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同时,这类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的经济组织都不可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但是,一旦项目投人运行将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并影响与该生产力相关的诸多产业、诸多部门,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5)委托代理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质上是政府代理公众进行投资,公众授予政府代理权。政府应当在自身资源优势的情况下来实施代理权。因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目标复杂,所以政府代理具有多层次性,它与其他代理关系一样,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来激励和监督其代理权的实施。但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过程中,由于代理者的利益与委托者不一致,往往不能有效地激励和监督,因此容易导致资金的失控和腐败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