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概念的界定
 

 

摘自:《政府投资项目生命周期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国外,一般叫做“政府工程”(government project)或“政府项目”,在我国香港和日本等地区和国家叫做“公共工程”(public project)。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由政府来筹集资金的投资建设活动,其中投资主体是指对投资资金拥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对投资项目有决策权,对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有收益权,并因此承担投资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的法人和自然人。

        最初,政府投资项目称为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文《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同时,该文件又明确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事实上,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涵及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展。政府投资项目概念的出现,源于项目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政府投资项目概念的认识,主要区别在于其资金来源的不尽相同。政府投资项目无疑比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范畴更广,因为在现实实践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行为中,资金来源往往包含政策性贷款和债券,如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国债或地方财政性债券等,甚至涉及来自商业性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时也不排除来自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融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还应包括事业收入、捐款、赠款和国内外贷款等。同时,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把所有公有经济投资工程都纳入政府投资工程范围,势必会造成政企不分的后果,而且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和法人治理机制难以形成,故不应将国有企业投资工程视为政府投资工程。另外,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核心原则是无歧视性原则,故如果把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视同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就将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从而违反原则。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把项目分为政府项目与私人项目,把公营机构投资一般视同政府投资。因为这些国家的私人项目占主导地位,而我国却是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所以,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单纯把项目分为政府项目与私人项目。显然,该概念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而不是按照经济类型划分政府投资项目与非政府投资项目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鉴于此,我们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应该是:政府投资项目是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向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以及行政事业性收入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概念的认识是一个逐渐加深认识的过程,这反映出财政部基建管理机构对这个问题的创新思维。政府投资项目无疑比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内容更宽,也更准确地指明了财政部门进行投资管理的范围。这为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控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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