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工部监察长办公室简介
 

成 立 背 景

美国劳工部监察长办公室是根据1978年美国监察长法案在劳工部设立的,是美国各部门中设立的57个监察长办公室之一,自成立以来已先后有6任监察长任职。监察长办公室成立的目的在于应对过去10年发生的一系列政府丑闻。美国国会相信,通过在联邦政府主要部门设立独立的监察长办公室,能够保证纳税人钱的使用更为谨慎、记录更加准确,使政府有能力揭露并杜绝舞弊、浪费和滥用行为,从而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任 务 和 目 标

劳工部监察长办公室通过开展有关审计、调查和评估,促进本部门项目和业务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为美国劳工和广大纳税人服务。

监察长办公室揭露并阻止劳工部项目中的舞弊、浪费和滥用行为以及职场中的劳务欺诈行为,并向部长和国会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建议。

监察长办公室的目标是成为一个高级别的机构,通过该机构,国会可以获得客观和相关的信息,管理者可以得到专业指导意见和评估结果,而对于专业人员来说,可以从这个杰出的公共服务机构开始其职业生涯。

   

监察长办公室通过审计和评估来检查劳工部的项目和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经济、效率、效果和公平的要求,判断项目和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资源的使用是否经济高效以及项目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成果。

此外,劳工部监察长办公室还负责:

◆对劳工部项目、业务活动和人员可能或确认的违反联邦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调查。

◆在劳工福利项目、劳工管理关系以及工会内部事务三个不同方面进行劳务欺诈调查。

◆进行刑事调查以确定劳务欺诈和有组织犯罪在工会组织和健康福利项目中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与其他部门监察长的法定职责有所不同。

◆为部长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组 织 机 构

Gordon S. Heddell

监察长

George J. Opfer

副监察长

审计办公室

Elliot P. Lewis

助理监察长

劳务欺诈与舞弊调查

办公室

Stephen J. Cossu

助理监察长

管理与政策办公室

Nancy Ruiz de Gamboa

助理监察长

监察与特别调查办公室

Richard S. Clark

助理监察长

法律服务办公室

Howard L. Shapiro

律师

审计办公室

审计办公室负责:实施和监督与部门项目和业务活动有关的审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提升部门项目和业务活动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揭露并杜绝项目和业务活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舞弊、浪费、滥用和管理不善问题,协助监察长提请部长和国会注意有关部门项目和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足以及改善的必要性和过程。

劳务欺诈与舞弊调查办公室(OLRFI

劳务欺诈与舞弊调查办公室(OLRFI)的任务是揭露并杜绝劳工部项目和业务活动中的舞弊和滥用行为。为了完成此任务,OLRFI在部门项目、业务活动和人员中开展刑事调查。另外,劳工部监察长有其与其他监察长所不同的特殊职责,即调查劳务欺诈、有组织犯罪或工会控制所产生的影响。特别的,OLRFI识别和遏制存在于劳工福利项目、劳工管理关系以及工会内部事务中的劳务欺诈和腐败问题。

管理与政策办公室(OMP

为了使监察长办公室能够担负起全国性的责任,管理与政策办公室(OMP)为监察长办公室指明了总体方向以及计划和管理方式,包括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预算、采购和均等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内容。OMP负责的事项还有与国会联络、向国会报告、确保监察长办公室履行政府绩效和成果法案、完善监察长办公室政策以及检查和评估拟议的法律法规等。另外,OMP还负责监察长办公室参与总统公平与效率委员会活动等相关事宜。

法律服务办公室

法律服务办公室为监察长及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保护,并代理监察长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相关事务。同时,法律服务办公室还负责监察长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和投诉分析工作。

监察与特别调查办公室(OISI

监察与特别调查办公室(OISI)负责对劳工部工作人员的正直和诚实品格进行调查,并对监察长办公室的项目、业务、政策、实务和程序进行监察。OISI还可对监察长办公室及更高层次的劳工部工作人员的舞弊、浪费、滥用和管理不善行为进行调查,并保证这些调查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回应。另外,OISI对所有的监察长办公室总部组成机构、地区办公室以及分支机构进行定期监察,并可根据授权对劳工部办公室和项目进行监察。这些监察是对办公室管理和运行效率的系统分析和评价。

     

监察长对于本部门项目管理方面所出现的问题、缺陷以及需要立即采取的措施,可直接向部长和副部长报告,并提请其充分关注。

报告体系包括:

◆与政府官员会面并口头交换意见;

◆与国会议员及工作人员会面并口头交换意见;

◆向国会提供证词;

◆向国会提交监察长半年度报告;

◆提交高层管理挑战报告;

◆提交给部长的关于非常严重问题的特殊报告[1]

为完成这些报告,监察长须获得与报告有关的所有部门记录、报告、审计、检查以及其他档案记录,并在内部控制文档中特别指明,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并提供监察长要求的相关资料。除此之外,监察长还可向劳工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签发传票,以获取履行职能所需的所有信息、档案、报告、答复、记录、账户、证件及其他数字和文字证据。

   

监察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不附属于任何政党,其任命完全基于其正直品格和卓越才能。监察长是非政治性的,因此只受监察长法案约束。监察长只能由总统除名,但总统必须向国会报告除名的原因。

监察长有权在部门内开展独立审计和调查,有权对联邦政府以外的个人和机构发传票以获取足够的档案和记录资料。监察长同样有权获得提交给部门的记录、报告、证件、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有权要求从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获得信息和协助,如遭遇拒绝可立即向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报告。

出现任何与有效履行监察长的任务和职责有关的情况,监察长有权立即与部长取得直接联系。

监察长在行政上接受部长和副部长的领导,但是有权选择和任命工作人员、签订项目合同和保留自己的律师,这些律师直接向监察长报告。

监察长办公室如何计划工作

在制定战略工作计划时,监察长办公室须向报告使用者、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如劳工部项目管理人员、国会委员会、检察官办公室、审计总署等进行咨询。另外,部长和国会也可以要求监察长办公室开展某项审计、评估或调查。

对于审计,监察长办公室权衡各种可能的因素如项目金额的大小、可被利用的弱点、对公众潜在的影响、以往审计和调查的历史等,并在对这些因素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全面协调的战略工作计划。在考虑现有的监察长办公室人力资源情况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之后,监察长办公室形成自己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与劳工部管理人员交流。

调查和评估通常是由劳工部管理人员和国会的关注点所引发的。另外,评估年度工作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工部项目和业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项目舞弊调查通常源于对劳工部项目、业务活动或人员工作错弊的判断和怀疑。

劳务欺诈调查通常把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如工会和(或)劳工福利项目操纵摆在最优先考虑的位置。优先考虑的还有对工会和(或)劳工福利项目进行操纵等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影响,以及其他虽不属于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却可以(通过犯罪背景或是行为的实质)被推断是职业犯罪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对其职务的信任来达到犯罪的目的。

监察长办公室如何报告工作

通常,监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向劳工部管理人员或被审计单位就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监察长办公室将在签署报告之前开一个撤点会,在会上审计结果和建议将被通报给相关的项目和机构管理人员,同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种方法关键是保证审计结果正确传达、审计建议合理有效、错误舞弊均被纠正。撤点会开完之后,审计报告草案将被呈送给部长助理,并且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在30天内对报告所诉事实、结论和建议做出书面陈述。监察长办公室将在陈述期结束后出具正式报告。

当管理人员和审计评估人员对需要改正的事项意见一致的时候,可以认为建议得到采纳。在取得共识的改正事项全部完成后,建议就完成了。当管理人员和监察长办公室由于意见不一致导致建议不能实施时,这一分歧将被提交给副部长,由主管审计的副部长来保证监察长办公室和机构之间的意见分歧得到解决。

调查发现涉及到触犯民事或刑事法律的,监察长办公室会将调查报告呈送给检察官办公室或其他相关起诉机构进入诉讼程序。调查发现涉及到行政行为或机构项目和业务活动中出现的系统弱点时,监察长办公室还可向部门管理人员签署调查备忘录。

监察长办公室在提请国会注意时可采取很多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会议和简报、国会证词、呈给国会的监察长半年度报告[2]和特殊情况周报[3]

法律法规检查

监察长法案要求监察长检查和评价所有相关的拟议或已通过的法律法规,就其对项目和业务管理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的影响提出建议。相应的,作为劳工部项目和业务活动检查中的一个部分内容,监察长办公室经常就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向部门和国会提出建议。这些建议被看作是政府部门不断进行的立法检查和清理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包括在审计评价报告或调查备忘录中提交给劳工部项目机构,或加入到半年度报告中提交给国会,或者是作为国会听证会上证词的一个部分。

 

[1]部长必须在7日之内将此报告转交给国会,又称为7日报。

[2]部长在收到此报告后30日内转交给副总统和办公室发言人。

[3]在遇到特别严重问题需要提请部长和国会立即注意时采用。

 

摘自  国外审计动态  9期(总第175期)

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校: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崔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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