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中的几点思考 杜霞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发出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新规定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在审计内容、审计流程、责任界定等方面均做了较大的完善和调整,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适应新时代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高校内部审计在执行新规定中的实践探索,笔者有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以此为根本遵循,对加强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具体落实,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党的决策部署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是业务工作,更是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要精准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定位,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扎实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增强政治担当,确保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二)强化顶层设计,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通过健全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机制体制,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审计委员会统一部署、联席会议协调议事的综合组织架构,加强顶层设计,切实落实高校党组织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领导和统筹规划,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拓展经济责任审计深度和广度,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好地服务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三)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 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同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谋划和开展审计工作,多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多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审计结果真正可以促进领导干部履好职、用好权、尽好责,使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健全审计管理体制,提升审计权威性 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管理体制,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对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做了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一)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提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为更好适应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条件成熟的高校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决策协调议事职能,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对象申诉等)须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切实服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决策。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如:明确了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成员单位方面增加了机构编制等部门;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利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推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等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新举措,逐渐形成审前共商、审中互动、审后运用的协同合作机制。审计委员会从顶层发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向纵深发展,联席会议以部门协作横向拓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广度,纵横交错,共同作用,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最终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和规范行使权力。 三、强化计划意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要求,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既可以保证审计范围全覆盖,又能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果。 (一)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实现审计全覆盖 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有计划开展审计业务,保证审计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的全覆盖,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审计对象进行科学分类 按照所管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分类,主要应考虑其单位工作职能、经济责任重要程度、管理支配资产资金规模等因素,对高校而言,可以考虑分为三类:A类为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中层单位,如: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独立法人的附属单位等;B类为各学部(院),以及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等,如:财务、资产、人事、后勤、图书馆等部门;C类为A、B类之外的其他中层单位,主要指单位经费数额较小,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的中层单位,如统战、组织等部门。 2.合理确定审计频次 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类别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频次,既要突出年度重点,又要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对A类审计对象可以考虑一至两年审计一次,B类审计对象则应在一个干部任期内至少安排一至二次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而对C类审计对象则可以适当延长审计周期。同时对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审计对象也应适当增加审计频次,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安排。 3.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 经济责任新规定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所以在制定审计规划时,要逐步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重,使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变被动治标为主动防范。 (二)合理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是对中长期规划的分解和落实,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规划的保障和基础,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抓住审计重点提前谋划 内审部门应及早动手、提前谋划,在上一年度就积极协商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充分调查研究干部监管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拟定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变原来的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保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科学合理可行。 2.完善计划内容以保证完整性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除了要列明拟审计的审计项目外,还要清晰地列明审计目标、措施和相关责任等内容,这样既能在执行计划时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而且为后续审计质量考核评价打下基础。 3.留有适当余量以保证严肃性 在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一方面不能安排过满,应留有5%左右的余地,以备遇到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审计任务,而不会打乱正常计划的执行;另一方面要保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防止因随意调整和追加项目,使原计划流于形式,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要经领导决策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转变审计思路,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从“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深化为“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可见今后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不但要关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职责履行的规范性,更要关注其权力运行和职责履行的效益性和效果性;不但要关注领导干部有无失职渎职、懒政怠政行为,更要关注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审计部门应及时转变审计思路,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一)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高校内审部门应站在组织治理的高度,深刻理解党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学校的发展战略,在吃透政策目标、把握重点任务的基础上,找准审计切入点、把脉审计风险点、提炼审计重点。 (二)理清审计对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研究分析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职权结构,梳理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从权责统一、权责一致的角度,理清其行权履职的职责体系,包括:对经济政策的执行权、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权、对经济事项的决策权、对经济事务的监督权,从而准确把握领导干部应履行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 (三)合理确定审计项目重点 紧紧围绕审计对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重点,一是聚焦重点领域,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的重点领域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包括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助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等。二是紧盯重点环节,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决策、分配、审批、管理、监督、整改等环节上权力是如何运行的,责任是如何落实的。三是突出重点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是否履行了集体决策程序;是否干预或插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财政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个人有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 五、规范审计评价,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审计报告的点睛之笔。它需要对审计中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和判断,从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给予结论性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分析。由此可见,审计评价既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是对审计质量的全面体现。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肯定成绩与披露问题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与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相结合。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评价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要求,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所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紧扣“经济责任”这条主线,尽量不对领导干部非经济领域的活动进行评价。同时评价要有证据支撑,要基于审计事项和内容做出客观评价,对超出审计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二)准确界定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对经济责任界定由原来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调整为两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使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清晰明确。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我们应把握两条红线:一条为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直接或授意、纵容下属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若有即界定为直接责任。另一条为是否造成了不良后果,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和公共利益损害等,若有则按照领导干部在实际履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类型。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的问题,如果是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参与,则为领导责任,如果领导干部未发现或未提出反对意见,则要分析是否造成了不良后果,造成后果的则界定为领导责任。详见下表: 存在的问题 | 责任界定 | 违反法律法规制度 | 本人直接违反 | 直接责任 | 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 | 造成损失浪费、 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 | 贯彻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 | 未完成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 | 决策不当或失误 | 未经集体决策 | 经集体决策 | 多数人不同意 | 多数人同意 | 领导责任 | 违反单位内部规定 | 决策和工作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未提出反对意见 | 管辖范围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未发现和处理 |
(三)准确把握“三个区分” “三个区分开来”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要求,目的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使领导干部消除顾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创业、勇于担当。“三个区分”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审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创新审计判断标准、改进审计判断技术。在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到底“为公”还是“为私”、“无心”还是“有意”,“无禁”还是“严禁”时,应重点把握几个关键点:1.是否属于违法违纪行为;2.是否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3.是否属于战略性、颠覆性错误;4.是否属于屡审屡犯的错误;5.是否由局部的小错误蔓延为系统性大问题。只有准确界定审计责任,充分发挥容错机制的导向作用,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真正干事创业人的定心丸,而不是个别违法乱纪干部的保护伞。 经济责任审计进入新时代,审计的政治性、权威性更强,审计的使命更重、责任更大。新规定的出台,既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高校审计部门在学习领会新规定精神的基础上,应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特点认真贯彻执行,以新规定出台为契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地助力高校“双一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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