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脱钩剥离中资产损失风险控制探索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脱钩剥离中资产损失风险控制探索

谈香如 王凡 易贵民

一、引言

201862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842号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原则上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体制改革任务。意见从总体要求、改革方式、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指导。对高校所属企业将采取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集中监管等改革。对与高校教学科研无关的企业,可以整体划转至国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也可以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脱钩。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强化责任、明确目标,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保障权益,平稳过渡,依法监管,严防流失的基本原则。其中保障权益,平稳过渡,依法监管,严防流失的原则,指导着高等学校控制资产损失发生。高等学校一部分企业是在原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再改制,从高等学校剥离出来,这些企业有职工持股,也有社会参股。

二、脱钩剥离中资产损失风险的筛选

在此次改制中,如何控制资产损失风险是各高校共同关心的问题。从风险构成模型中,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脱钩剥离中这个经济活动中,我们可以将固有风险和检查风险撇开,主要研究控制风险。控制风险主要由控制活动产生的风险。

三、脱钩剥离中资产损失风险点的控制

此次高等学校所属企业改革实施步骤为全面清理、制定方案、实施改革三个大的步骤,每一个步骤中包含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中涉及多个方面。

1.投资会计处理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在这次体制改革时,没有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要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先将所属企业全部转入资产经营公司。所有企业要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资产清理包括账务清理和实物清理两个重要方面。账务清理既包括改制企业账务清理和实物清理,也包括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对校产企业的投资清理。高等学校企业改制首先要相互核对投资和接受投资情况。高等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对所属企业的资金投入,并不一定都反映为投资与接受投资的关系,也没有按照权益法反映高等学校投资所享有的权益。如有些投资没有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立账务,而是按照管理关系设立账务,与长期投资要按照被投资对象设立明细账的要求不符。如将对外投资对象设为学校二级机构,由二级机构管理一些企业。如果不通过相互核对,将造成本次清理出现盘盈,企业剥离后,一些对外投资仍然留在学校账上,造成将来核销对外投资出现困难。如对外投资的核销是要经过财政部门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无权核销。经过相互核对后,学校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和资产投资公司接受的投资保持一致。

学校的投资和接受学校投资的账务处理会存在多种可能,可以参照下列表格进行核实,并根据改制方式确定其对资产损失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清理程序。

如被投资企业没有将学校的资金投入记录为投资,如果是在全资控股的情况下,其对资产是无影响的;而在非全资控股的情况下,就需要与其他股东协商或者根据学校实际承担的出资责任确定其权益。

2.应付未付款结转不当造成资产流失。在国办发〔201842号作出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以前,高等学校对企业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按照公司法建立了股东会等(与本次改制相区别,称为改革)。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清理和评估,根据净资产折合股份,鼓励职工持股。在那次改革时,根据不高估资产、不低估债务的原则,企业预提了一些费用。在本次改制进行资产清理时,对于上次改革时预提未用的费用,应当视为学校改革前的权益,在清理时改列为应付学校的费用,根据企业资金情况及时收回学校。不能将上次改革时应付未付费用转为资本公积或者转为未分配利润。如果结转为资本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将会出现改革前的收益在改革后由学校与职工共享的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不同会计记录对投资权益的影响

被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

无记录

在股权未分置的情况下,补记投资

补记往来

无影响

记录为往来

在股权未分置的情况下无影响;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说明上次股权分置存在错误。

维持往来记录

维持往来记录

确认为投资

未经登记

无影响

按照投资

处理

按照投资

处理

确认为投资

并经登记

无影响

按照投资

处理

按照投资

处理



确认为投资

记录为往来

按照支出

已经核销



投资企业或者学校的会计记录

3.超额投入形成资产损失风险。一是占用应当上缴学校的股份款,形成超额投入。上次改革时,对企业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改革方案,对股权进行分置,一部分职工持有企业股份。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的资金应当收回学校,但这部分资金有的并没有上缴,而是挂在应付账款上,企业实际占用了这部分资金。二是有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学校持股数小于学校净资产折股数,形成学校超额投入。三是未及时进行利润分配造成学校投资权益受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要注意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上次股权分置改革时,学校可能对一些企业的投入与章程约定不符,未足额投入。学校可以通过利润分配补齐投入,从而根据补齐的投入分享收益。一些企业没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未按年进行也是国办发〔201842号提到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四是改革企业长期无偿或者低价占用学校资产,形成学校的超额投入。而股权收益是根据股权结构分配的,造成学校资产损失。

4.在实物清理过程中,清理不全面造成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即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资产清查即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这两个环节相互印证。清理后不能有账无物,也不能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的要核销,有物无账的要清理进来。企业要把握好资产清理的每一个环节。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要全面认真地审核清理底稿和报告,及时修正清理报告。

5.先行处理职工股产生资产流失风险。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风险来源复杂多样,在本次脱钩剥离资产时,有的接受方企业要求被接受企业只有学校股权,这就要求职工股先退出。在职工股退出时,要根据评估价格确定一个退出价,如果将来的交易价高出评估价格,职工股形成损失;如果交易价低于评估价,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可以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一个基本上能够成交的价格,让职工股退出,与职工签订一个协议,将来成交价高于退出价时,补足职工股权益。

6.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选取的评估要素指标对资产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妥当,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评估过程中产生风险。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采取的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在采取收益法时,不同评估机构对于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会有完全不同的预测,对于评估值产生直接影响的折现率取值差异很大。被评估单位和资产经营公司及相关部门必须协调资产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保证评估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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